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经核实,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效能告诫。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不遵守《丽水市财政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的; 

(三)不遵守工作制度及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认真办理局党组、局行政所作出的决定,以及领导批示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五)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签发《效能告诫书》(见附件)。

    第五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与被告诫对象进行谈话,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材料抄送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告诫2次及以上的定为不称职直至调整岗位、降职、辞退,该工作人员所在处室当年效能建设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辩,局效能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九条  局效能办在调查核实投诉件时,发现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