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特以此文作为加盟人民网强国博客的见面礼。9,20]
人大应该立法:官员犯法不能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
[说明:这个想法我已经考虑很久了。自己虽不是法学、法律方面的专家,但直觉告诉我,我的这个想法是对的。我的论证可能不太严谨,但,它的意义在于将这个问题提出来,引发人们的反思和追问。我认为,我国法学、法律界人士不应该掩耳盗铃,为了民族的未来,他们应该有“舍生取义”的精神,勇敢地站出来。——我们的国家、社会,再也不能容忍形形色色的官员为非作歹了!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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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我们有一个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不加思考和追问的天然正确的观念:官员犯法,与民同罪。因为,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也是人,官员犯法当然应该与民同罪了。特别是,老百姓常常看到的是:官员犯法,并不与民同罪,而是因其官职的大小(甚至一纸“党票”)可以“抵罪”若干。因此,在当下提倡、倡导“官员犯法,与民同罪”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由于现实的是非颠倒,人们不敢指望握有权柄的各级官员犯法量罪要重(这在实践中难以做到),他们认为,只要官员能够“与民同罪”就已经谢天谢地了,如果提出来让官员“罪加一等”,这无异于痴人说梦,天方夜谭。还有人说,当下我国已经有针对官员的“渎职罪”等法律约束,这个提议是多余的。——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上述疑惑是普通百姓遭遇无数现实的打击后的逆来顺受思维固化的结果。这种思维,大大妨害了法律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是应该彻底破除的。
其实,“官员犯法,与民同罪”在今天看来是一个未加反思的、完全错误的观念,因为它遮蔽了事物的真相,愚弄了百姓的智力,强奸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个应该彻底地修正、抛弃和批判的反动观念。这一条,是现代立法和法律的一大漏洞。这一立法和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剧了社会的不公与官员的腐败,羞辱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原则和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精神。
如果我们稍加反思,那么,它的荒谬性就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这个荒谬的观念不是空穴来风,它有其历史的渊源,它直接来源于封建时代的法律——“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观念——尽管它仅仅是写在纸上而在现实中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虽然,但它作为一个人人平等的伟大理想和价值标准却是封建时代法律上的一个伟大创造。
今天,世界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社会了,如果我们今天仍以封建时代的律法、法规标准要求今天的官员,那只能说明,我们与古代封建时代没有本质的区别。封建时代,对“王子”、“官员”犯法的要求可以是“与民同罪”,可今天时代变了,整个世界已经超越了封建社会,如果我们再用这一条来要求现代的官员,就是非常错误的。对于现代官员的要求,理应更高一些。“官员犯法,岂可与民同罪”呢?!
那么,官员犯法不与民同罪,可以轻罚不成?否!合理的逻辑是:官员犯法,罪与罚应该比百姓犯法重、重得多;官员犯法,不能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
何以如此?
如果我们以“公平”、“公正”为第一原则的话,那么,它的理由如下:
第一, 官员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是普通百姓的“代表”即老百姓的“集合”,他们是“硬通货”,在现实中,他们享有普通老百姓单个人无法享有的特殊利益和权利,且官职越高这种利益和权利就越大,即,他们的私人收益远高于普通百姓。因此,按照付出与收益相当的公平公正原则,他们在犯法后所应受到的惩罚就应该比普通百姓更严重一些。——有人担心:这不破坏了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吗?否!“官员犯法与民同罪”,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和践踏。相反,“官员犯法不与民同罪,而是罪加一等”,恰恰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维护和捍卫。
第二, 官员是一个社会的管理者、组织者,是“上梁”(甚至可以说(不甚恰当):官员相当于“成年人”,老百姓则相当于“未成年人”),他们对于整个社会具有示范和榜样作用。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换言之,官员犯法,其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普通百姓。因此,从罪与罚相当的公平公正原则来说,官员犯法,其所应得的惩罚要远高于普通百姓。换言之,官员,相当于“白社会组织者”、“白社会头子”,他们犯法,应该参考、比照“黑社会组织者”、“黑社会头子”的量刑原则执行。否则,就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因此——
第三, 官员犯法不应、不能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这一条,应该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它理应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中。——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
第四, 我、我们要强烈呼吁并要求全国人大立法:官员犯法不能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
第五, 只有我们的社会彻底地打破“官员犯法,与民同罪”的荒谬、错误、反动观念,普遍形成“官员犯法不应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的共识并在实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并彻底地贯彻之,才能够从理论上打破“官本位”的腐朽社会观念基础,使人们形成一个“做官,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的全新观念。只有贯彻这样的立法精神,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地走向繁荣富强与“和谐”。否则,当官,便宜占尽,责任则与普通人一样,那谁不想当官呢?所以,——
第六, 官员犯法不能与民同罪,而应罪加一等!
……我不仅要问:中国当下的法学界、法律界人士,你们的眼睛都瞎了吗?!
2007,9,20/21/23
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