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初见成效


鲁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30日下午,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过,并将从明年8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通过后的第二天,我写了一篇文章《反垄断法》剑指保监会,对保监会涉嫌组织保险企业垄断保险价格一事,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其中,我例举的一个证据就是保险企业对于“航空意外险的垄断和暴利。

今天,我很高兴的看到了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宣布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还给保险公司。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这样表示的: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改变过去以条款和费率管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有关通知将于2007121日起执行。

在这里,保监会虽然回避了所谓的“共保体”组织垄断航空意外险的事实,但是从这个通知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共保体”赖以生存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了。在2007121日后,“共保体”将寿终正寝。愿中国今后不在出现类似的垄断组织。

《反垄断法》剑指保监会一文中,我们曾经做过一个粗浅的计算:一份赔偿额为40万元的航意险的保单的实际价值(包括合理的利润)最多就是34元钱。但是,从航意险诞生的1989年至今将近20年的时间里,航意险的价格却一直按照20元的高价。其暴利水准之高,垄断时间之长,让消费者在其中承受了巨大的不公。今天,我们终于看到了航意险垄断的坚冰即将打破。保监会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的通知虽然来的有点晚,但是无疑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开辟了一个方向。

我们不去猜测保监会这时出台的这个《通知》的背景和用意。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即将实行的《反垄断法》产生的效力。毕竟,国家的法律不是仅仅针对百姓的。国家的法律同样要约束政府的管理部门。党中央一直在倡导要依法行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保监会的《通知》并不算太晚,同时也是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在我国,由政府“指导”的价格垄断的行为还有很多,保监会的《通知》无疑为其他涉嫌垄断的政府部门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不要试图期望法律会对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网开一面。与其将来当被告,到不如提前规范政府的行为,还消费者一个公平的环境。

《反垄断法》还没有实施,但它的成效已经初见端倪。这是一个可喜之处。《反垄断法》从通过,到执行,立法机关留出了将近1年的时间,可见用心良苦。但愿能有更多涉嫌价格垄断的部门,能够理解立法机关的良苦用心,以保监会的《通知》为启迪,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调整政策,从而避免司法的追究。这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