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君:劳动者维权腰杆儿要挺直
每次节假日长假,有些劳动者的假期过得往往不是那么轻松,节假日加班得不到休息不说,还拿不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又因为心存许多担忧,不敢到相关维权部门进行举报。
谁来保证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呢?根据《劳动法》规定,长假头3天加班费是3倍工资,后4天是2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据往年现象看,劳动局主管部门放假前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但节后相关方面的投诉电话却少之又少。很多人加了班,却领不到加班费或者领不到足额的加班费。追其原因:一是由于就业相对困难,绝大多数员工都会担心被公司解雇,加班职工不敢言“钱”,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受害者选择了沉默。于是,加班费便成了加班者“可望而不可即”的馅饼。也有一少部分员工因为怕麻烦而不会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二是克扣职工的节日加班工资主要发生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性企业,他们在加班费上装聋作哑,拒不发放加班薪水。其三劳动部门监督乏力,也使节日加班费难以落实。事实上,虽然《劳动法》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标准,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之一方面只要没有加班者向劳动部门反映,“民不告官不究”,劳动部门无从查起。于是,在客观上也使一些单位敢于明里暗里克扣加班费。实际在社会上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何止是仅仅加班费问题。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企业内部利益摩擦不断增多,各地普遍存在着劳资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劳资纠纷“升级”。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争议比重不断加大;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明显增长;集体劳动争议成倍上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平均年增幅达2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速度增长。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是不正常的,而这种不正常的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某些单位中劳动者所处地位的弱势。对于劳动者来说,就该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能满足于“鞭子高高扬起,又轻轻放下”的“提醒”。一定要严格落实《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使那些心存不良的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违不起法”,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眼下,我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不少,《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而面对近几年我国某些企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全国总工会今年也接连打出为职工撑腰的举措:即,坚定支持工人在三资企业建立工会。支持来自农村的工人加入工会。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议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建议在各类企业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等等。这表明了工会组织正在积极主动地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努力,也为职工撑起了腰杆。要防止相关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现象的发生,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别让劳动者权益“鸡飞蛋打”。作为劳动者自己也首先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我,要提高自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挺起腰杆儿维护自己权益。既有法律法规做后盾,也有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撑腰,如其怕得趴下,不如站着动起来。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促使相关行政部门探索维权经验,改进工作作风。其次职工提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有关维权部门也不应该因为某种顾虑而躲躲闪闪,最终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再次要保证举报职工不受打击报复,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对于老板的报复倾向,要结合新闻媒体对其给予鞭挞,有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罚。如此一来,有哪位职工不愿意走入这个特殊的“保护圈”,何愁他们不挺起腰杆,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者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自己要转变意识,要有拿起法律武器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要“敢”字当头。当权益被侵害就挺起腰杆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很较真地去讨说法以维护自己权益。尽管在维护权益时可能会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或其他成本,但有关单位或部门就可能会对此事重视起来,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会把职工工作做好,促使其消除侵害职工利益权益隐患,从而免除更多的职工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就是一些看来属于自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理念的义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大多表现为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就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如果权利人都放弃权利,义务人都不履行义务,法就不再是法了,这种法也就可有可无了,而这种情况恰恰与和谐社会的内涵相悖。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作为职工如果采取主动放弃的做法,也许从传统思维看此种行为是社会和谐的一种表现。但是,反过来想,放弃维权并不能说是体现了社会和谐,反而恰恰是助长了某些组织任意践踏法律法规的嚣张气焰,也难以给维权执法部门工作上以动力,促使我国维权事业的改进、发展和完善,从社会发展和长远看,这不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在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重要性要真正被人们认识并落到实际行动上,尽管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但作为新时代的劳动者不能坐而观之,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广泛地打量自己的权益问题,就会洞察并认清尽快改变劳动者权益上存在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和问题,从而推进我国构建“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为新时代的劳动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劳动法》作为我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基本法,其贯彻执行需要诸多子法来支撑,以形成一个完善的劳动法系。因此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双方在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问题上进行协调规范有法律上的保障也是势在必行。例如,从0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始执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这使北京市企业职工又多了一道“护身符”。今后北京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的方法签订集体合同。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卦”违约。如违反规定,给职工一方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在向用人单位争取合法权益时,将摆脱“单打独斗”的劣势地位。
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原始人的法》中说:“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不时时使用。”我们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信法律是有牙齿的,是会还你一个公道的。
我们希望也期待着,广大职工要相信工会、相信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信法律给予我们的公证公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给恶意侵权者一种“牙齿规则”,让其因侵权行为而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么企业也就不敢有这种违法行为了,广大劳动者也就不会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担忧。(艾君/文,刊自《工会博览》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