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日前,“税总”通过批复的形式,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并且对于不能抵扣税款的,不征滞纳金。的确是一个好消息,“税总”做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开始认真对待并尊重市场经济的复杂情况,并在努力降低纳税人的市场风险。 但是文件中仍然有些不能明确和不易推定的词语: 1.“善意”没有实际含义,“善恶之分”并不是行为上的而是主观上的区分,“意”仅指意图,所以善意、恶意之分主要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并没有客观的标准,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假的。 2.没有明确期限。发现虚开发票本身的时间,及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时间。 3.判断的标准还是以税务机关的发票认证系统的认定为准。 以上在法理上认可了纳税人无力控制的一些市场风险,是一个好的转变,但还远远不够。做为“税总”,仍有义务同时明确假发票在所得税中的法律地位,同一张假发票,符合上述发票却不能做为成本,善意的纳税人同样不应该承担这种社会管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