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办诽谤,国家欠公民言论权一个公道


       2008年伊始,辽宁西丰县警方拘传北京记者事件震动全国。时至今日,该事件基本以“和谐”方式消弭。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西丰县方面已到北京赔礼道歉并宣布撤销立案,记者所在的《法人》杂志社也发表了不痛不痒的感谢声明。一切的结果似乎皆大欢喜,但事件的核心——公民言论自由被公权肆意侵犯的问题得到实质解决了吗?民众在批评官员时是否不再面对公权恫吓的威胁?

  

      客观地说,西丰县这种官办诽谤案的手法并不鲜见,较早前发生的类似案件就有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诽谤案、山西志丹县诽谤案、海南儋州诽谤案、山东高唐诽谤案等。

  

       诽谤罪是典型的亲告罪,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只有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不提出,则法院不主动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才能由司法机关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法律未就此有明确规定。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法律的模糊之处往往容易成为强权者为所欲为的借口。所以,我们看到,各地的官办诽谤案虽然案情不同,但处理方式基本如出一辙,不外乎是将相关批评言论行为一概定性为“诽谤”,并以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直接动用国家暴力机关惩处涉案公民。

  

       只要给非议自己的民众紧扣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帽子,官员“受害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以国家公诉的名义展开报复。官办诽谤案的以法律之名行报复之实,对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而言是赤裸裸的公权暴力恫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批评官员本来就属于《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范畴。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特别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虽然宪法规定如此,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公权侵犯也因此成为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但自1982年公民言论自由入宪至今,公民言论自由仍只停留于宪法层面,国家一直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落实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

  

       一边是国家以《宪法》的形式郑重承诺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一边却是长达26年的立法不作为,国家口惠而实不至的做法致使言论自由有名无实,公民的言论不但处处受公权制肘,而且还易招来官办诽谤案的公权报复。用句不客气的话说,这是国家欠公民言论自由一个公道。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这句名言为我们描述了理想中的社会公民实现自己话语权的状态。囿于我们的特殊体制,期待官员誓死捍卫民众说话的权利至少在现在是不实现的。虽然如此,但有一点国家是可以做到的,就是立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让公民在批评官员时不再恐惧公权的侵害。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要实现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还请官方从尊重与保障每个公民说话的权利方面做起。

 

作者:谢恒律师。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作者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