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政府出手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李华新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申报备案办法。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CTV.com 2008年01月16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也只有政府出手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那么价格能涨到何等地步,百姓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如何实施价格干预,每个省都有一些具体的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临时性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发改委的发言人其实对于这次的产业政策中的干预,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而这个理由也是很充分的,并非是因为现在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就没有作为,就只能对一些企业的乱涨价持观望和不过问的态度。笔者以为,发改委的这些解释都是很到位的,而且也是很客观的。如果作为民生政府对于价格问题不关心或是不干预,那么任其价格不合理的上涨,那就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百姓的生活,会造成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也会影响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
现在,从当前的大局考虑,政府使用干预的方式稳定市场,对有市场的价格的管理,已经对当下的市场物价给予了回答,那就是:临时价格干预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作为一个责任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自然也是临时的。当下正值春节之际,百姓对价格问题的敏感原因很简单,而每次的涨价百姓都是敏感的,都会直接影响对民生和百姓生活,所以政府的临时干预是需要的。同样国家对价格的干预是临时措施,而且未来的市场价格即使走高,那也是也是需要合理合法的。
此外,由于市场机制是一种短期的事后调节,而对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及贸易结构等的事先调节,单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胜任的。市场机制的灵敏信息可以 反馈到宏观与中观层次,但“高于市场”的调节其自身是无能为力的。因此, 还需要通过政府实施产业政策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产业组织政策作为一种秩序政策,要调整的是政府与产业、企业 间的关系。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竞争秩序,以及如何建立, 必然直接关系到产业组织政策的有效性。如果政策忽视产业组织的变化与产 业、企业息息相关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会扼杀产业与企业贯彻产业组织政策 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甚至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企业合并、联合,垄断市场, 使政策变成加强中央集仅的工具,背离市场机制的要求。但若只听任企业、 产业一方的意见,不注意竞争的有效性,又必然带来过渡竞争,破坏竞争秩序。
对于干预的具体办法,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不仅是口气和实施办法,都是很尊重企业对价格定价的自主权的,并且一再申明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办法》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现在的干预价格只是一个权益之计,政府对社会和企业这两者之间的取舍,首先考虑了民生的生活,对于敏感的价格问题,如何使涨价之合理,真正反映市场供需价值,政府的主导和市场的自身调节都需要,但是需要顺应市场的合理价位,而非有意、甚至是恶意的炒作。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当下的国家出台的价格干预非常及时,百姓期盼它是行之有效的。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