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统计调查对象的正当拒绝权


  论统计调查对象的正当拒绝权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的拒绝处罚权、拒查权、拒付权、拒报权统称正当拒绝权。

  一、拒绝处罚权、拒查权、拒付权、拒报权的定义

  拒绝处罚权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接受处罚的权利。

  拒查权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拒付权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关作出的罚款,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履行或合作的权利。

  拒报权指统计调查对象对行政机关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表上没有法定标志统计调查,享有拒绝报送的权利。

  二、行使拒绝处罚权、拒查权、拒付权、拒报权的条件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统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使拒绝权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统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负责印制的罚款单据。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统计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行使拒绝权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统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检查时,不出示统计检查证件。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统计机关的罚款处罚行使拒付权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统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罚款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负责印制的罚款单据。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调查要求行使拒绝的条件就是行政机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表上没有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三、拒绝权的适用范围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处罚只能是对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的罚款单据是非法定部门印制的,仅就单据本身所涉及的处罚内容可以拒绝统计机关对其所进行的行政处罚。除此以外的行政处罚,统计调查对象不能行使拒绝处罚权。

  统计调查对象只能对不出示有效统计检查证件的统计检查进行拒绝,除此之外的统计检查不能行使拒绝权。

  统计调查对象拒付罚款只能是对那些不使用罚款单或者使用的罚款单据是非法定部门印制的,仅就单据本身所涉及的处罚内容可以拒绝统计机关对其所进行的罚款处罚。除此之外的罚款处罚,统计调查对象不能行使拒付权。

  四、行使拒绝权的特点

  拒绝处罚权的特点有三个:

  1.是拒绝权的实施是单向的。即统计调查对象行使拒绝处罚权,无需征得统计机关的同意;

  2.是行使拒绝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即统计调查对象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统计机关的处罚,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3.是拒绝处罚权与检举权是相关的。即统计调查对象在拒绝处罚的同时,应向统计机关或司法机关检举有关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拒绝权的作用

  拒绝处罚权的作用,主要是为防止统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对统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制约,从而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拒绝权的实现

  拒绝处罚权的实现,在法定条件下,不接受统计机关的处罚即可实现。

  拒查权的实现,在法定条件下,拒绝接受统计机关实施的统计检查。

  拒付权的实现,是在法定条件下,不接受统计机关的罚款处罚即可实现。

  七、拒绝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井有权予以检举。”

  2、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因此,统计人员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统计调查对象违犯了有关统计法规定需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时,统计机关必须开付收据。统计调查对象付了罚款并收到了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了惩罚,负了法律责任。若统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并未开付收据时,统计调查对象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统计人员的执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