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25)


  (十)筹办费:

  1、筹办期: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摘自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摘自国税发[1991]16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