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关注残疾人体现民生关怀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1月24日《人民日报》)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1990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立法宗旨就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等工作成效显著,残疾人文体活动日趋活跃,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生活条件以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舆论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修订草案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着重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

    我想,这对广大残疾人来说,无疑又是一个福音,既体现了法律对残疾人的保护和关爱,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残疾人事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进步、社会和谐友爱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残疾人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残疾人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残疾人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创造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文化道德建设。同时,残疾人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需要党委、政府的关爱,需要各界人士的帮助。

    因此,笔者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关注残疾人,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向我们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各族人民在新世纪的奋斗目标,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实践,也是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题。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所以,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和落实十七精神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残疾人事业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文明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实实在在地为残疾人解决生活、就医、就业和就学等方面的困难,让残疾人安心,让残疾人亲属放心,让残疾人早日步入小康社会,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如此,我国的残疾人事业才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十七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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