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994]74号)
(六)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七)自产自用产品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社会进行捐赠,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按财税字[1996]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捐赠比例的,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超过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的部分,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按广告费支出相应比例计算进行扣除,否则,按业务宣传费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5、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再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八)包装物押金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摘自国税发[1998]228号)
3、对企业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在计征增值税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超过一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994]74号)
(六)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七)自产自用产品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社会进行捐赠,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按财税字[1996]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捐赠比例的,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超过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的部分,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按广告费支出相应比例计算进行扣除,否则,按业务宣传费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5、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再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八)包装物押金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摘自国税发[1998]228号)
3、对企业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在计征增值税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超过一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