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10:2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孙继斌 万 静

引用地址: http://news.sina.com.cn/c/2008-01-20/102814784526.shtml

  作为中国最有名的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光华学院),近来人事纠纷不断。继学院辞退世界银行发展研究部经济学家、光华学院教授邹恒甫后,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何志毅近日又被光华学院免职。

  这起纷繁复杂的人事纠葛的症结在于一本刊物即《北大商业评论》(以下简称北大商评”)的归属问题。

  对此,各方给出了不同的解读。光华学院认为,北大商评是由光华学院独家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管理刊物,何志毅将杂志落户河南,擅自改变北大商评主办单位,属侵权行为,要求恢复光华学院的主办权,并免除何的案例管理中心主任一职。而作为北大商评的创始人之一,且一直担任杂志执行主编的何志毅则认为,光华学院既不具有成为杂志主办方的法律资格,也不具有主张北大商评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

  其中缘由到底如何,记者近期采访了相关当事方。

  以书代刊:北大商评尴尬运行40余期

  谈到北大商评的诞生,何志毅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中国企业的需要。他说,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经历改革开放二三十年洗礼的中国企业也一步步壮大成熟。中国企业需要适时总结和梳理自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这样就需要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平台,北大商评200312月应运创刊。对此,何志毅颇多感慨。他说:二十年前如果不向西方学习,是我们无知;如今还仅仅满足于向西方学习,则是我们无能。我们当初创办这本杂志的目标就是要把它办成中国的哈佛商业评论’”

  然而理想归理想,北大商评从创刊的第一天就面临着身份问题。

  据何志毅介绍,北大商评在创办之初,北大有关领导说估计会很快能拿到刊号。而且根据相关的出版法律规定,如果要想得到正式刊号,必须要试刊成功。而要试刊成功,则要么以书代刊,要么去做别人的副刊。因此北大出版社承诺以书代刊出版北大商评,由它来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刊号。于是北大商评就以这种形式出版发行。然而,两年后新闻出版总署正式表态近几年不可能审批新刊号。北大商评为了继续合法生存,就必须寻求合作外援。

  落户河南:拿到刊号反引发主办权之争

  刚开始,北大商评和出版社想在北京地区寻求合作伙伴,但北京的刊号资源稀缺,只好把范围扩大到全国。几经波折,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进入视线。之所以选择该杂志社为合作伙伴,何志毅的解释是这样的:该杂志社的条件比较好,杂志社本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下岗职工、负债等都由其杂志社自己解决,合作起来相对简单,不会有太多的麻烦。因此北大出版社向北大分管领导汇报,得到认可后,由北大出版社和《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共同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将杂志社一个原有的刊物《中州古今》的刊号给了北大商评,最终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至此,一直困绕北大商评多年的户口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据河南方面解释,在申报北大商评的过程中,由于光华学院和案例中心均不是法人单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政策,这二者都没有资格成为北大商评的主办单位。因此,北大委托具备资格的北大出版社代表北京大学作为联合主办单位。

  2007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件[新出报刊(2007)583],同意北大商评的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主办方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41-1391/F。自总署批复之日起,北大商评杂志才被注册,成为一本正式期刊。根据国家刊号属地化的管理原则,北大商评的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法人代表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社长李颖生。

  由于主办单位是两方,《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和北大出版社还签署了粗略的合作协议:双方各享有刊物50%的所有权,对编辑内容双方发生分歧时都有50%的决定权。后来又增加了一个关于退出机制的补充协议,约定一旦合作不下去了,河南方面收回刊号,刊物和其他无形收益由北大方面收回。双方还约定杂志社的编辑和经营工作仍沿用目前何志毅的团队。

  接着双方又就杂志社的经营问题达成了意向协议,决定成立《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方面的报批手续都已完成,没想到这个时候光华学院院长张维迎出来说话了。

  光华学院:何志毅出卖北大商评主办权

  但对于何志毅和北大商评以寻求外援的方式解决合法身份的做法,光华管理学院是不以为然的。

  在2007112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中,光华学院透露出了自己对北大商评落户河南的不满。说明指出:北大商评是由光华学院独家主办、北大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管理刊物。20011123,光华学院任命何志毅为执行主编。

  而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是隶属于光华学院的案例研究机构,20011021,光华学院决定何志毅接任中心主任。

  但北大商评自创办以来,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多次擅改主办单位。20069月出版的北大商评26期将主办单位更改为案例中心北大出版社,将光华学院降为5协办单位之一。

  2007年初,同样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擅自以案例中心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何为副院长)的名义与河南的《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联合申请北大商评刊号,同时约定由《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负责具体工作。河南出版集团为此专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请由河南出版集团《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北大商评

  20075月底,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复教育部、河南出版集团,同意将河南《中州今古》更名为北大商评,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主办单位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和北大出版社。20076月出版的河南省正式期刊一览表显示,北大商评的主办单位是《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社长为李颖生。自此,光华管理学院完全失去了北大商评主办权。

  光华学院认为,何志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光华学院的利益和知识产权,故于20071114作出如下决定:

  为了恢复光华学院对北大商评的主办权,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北大商评工作;何志毅继续担任北大商评执行主编,并负责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学院。何志毅不再担任案例中心主任。


河南方面称光华学院无权收回杂志主办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10:28 法制日报

何志毅:光华学院与北大商评主办关系不明晰

引用地址:http://news.sina.com.cn/c/2008-01-20/102814784847.shtml

  针对光华学院的免职决定和北大商评主权的声明,何志毅予以反驳。他提出,案例中心是北京大学批准成立的,是挂靠而不是隶属光华学院,因此其人事任免权并不在光华学院。

  对于光华提出的北大商业评论系其独家主办的主张,何志毅则认为,从法律主体上讲,光华与案例中心是北大校内的非法人机构,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具备成为刊物主办单位的资格。细分北大商评的无形资产,即就知识产权而言,一是商标权,二是著作权。就商标权而言,北大作为专属商标,北京大学是商标持有人,北京大学是集教学、科研、出版等功能为一体的独立法人机构,所以北大商标具有代表这些职能的含义。北大出版社作为北京大学全资下属单位及独立法人,在出版物上持有北大商标合理合法,当然能够以其独立法人资格代北京大学行使其在出版物上的商标权利,也就有权拥有北大商评的刊名权。就著作权而言,因为是以书代刊,其单篇文章的版权属于作者个人,合集文章作为一个编辑作品其版权属于北大出版社,主编及编辑除署名权外不拥有该刊物的知识产权。

  因此,光华学院作为非法人机构,不具有成为杂志主办方的法律资格,也不具有主张北大商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而真正能够代表北京大学,主张北大商评主办权与知识产权的应该是北京大学全资下属单位及独立法人的北大出版社。

  何志毅认为,北大商评落户河南是一种在目前国家严格控制刊号条件下合作办刊的变通方案,此方案经过反复商讨,经过编委会同意后报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然后得到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北大商评能够得到正式刊号,无论如何都是大好事,光华学院的权益完全可以签订内部协议的方式通过北京大学出版社体现。

  何志毅认为,光华学院与北大商评的主办关系并不明晰。北大商评实际上一直实行编委会负责制。从创刊至今的四年时间里,光华学院既没有为杂志提供过资金,也没有从内容、发行、广告等方面提供过任何支持。北大商评自创刊以来,光华学院从来没有与杂志发生过直接工作关系。

  对于和《销售和市场》杂志社合作事宜,何志毅提出,自己和北大出版社、北大商评编委会对此一直都是谨慎小心的,每一步都咨询过律师意见并且公开透明。光华学院的指责没有依据。

  河南方面:光华学院无权收回北大商评主办权

  对于光华学院提出的北大商评系其独家主办的声明,《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在20071123就《北大商业评论》杂志主办权的说明作出反应。声称:从2006年年底开始,在同北京大学协商达成一致后,《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在刊号资源极为稀缺的情况下,拿出自身拥有的一个刊号,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制度,按照合法、正规的申报程序,和北京大学共同上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出版北大商评

  《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提出,如果光华学院要求变更北大商评的主办单位,则应由北京大学会同河南出版集团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协商一致后,由河南出版集团、北大出版社、《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共同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主办单位更改申请,在得到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变更之前,北大商评的主办单位只能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而光华学院依据学院的决定就要收回北大商评主办权的做法是欠妥的,是无效的,也是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

  《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认为,北大商评的报批过程,是北京大学、河南出版集团、《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进行的,是在国家相关政策严密、规范的要求下进行的,是完全符合国家对于期刊申办的程序和法规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可能逾越国家严密的期刊申办制度擅自出版期刊和变更期刊主办单位。

  对于北大商评的这场风波,作为主办方之一的《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社长李颖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北大内部的纷争,他们不愿过多评论。但他表示,在刊号资源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他们拿出刊号办北大商评,这本是互利双赢的结局。光华学院在没有弄清国家期刊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发布声明要收回主办权是不太合适的。李颖生表示,希望北大内部的这场争论不要影响到杂志的正常出版,也希望北大更高层次的领导能够协调尽快化解这场不该发生的风波。

  作为北大商评的另一个主办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对这场风波采取的是似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一直不作反应。记者致电出版社提出采访要求,接电话的人的反应是跟我们没关系,问他们吧

附件: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商业评论》若干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受何志毅教授委托,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就《北大商业评论》现有权益争执,进行论证并做出法律评价。由于内地尚未制定新闻出版法,现行制度精神体现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文件精神,结合对出版领域现状的体会,特出具初步意见如下,供当事各方参考。
我们注意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下称光华学院)公布了《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派出律师向河南出版集团送达了《关于恢复〈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的请求函》,已将该函抄送了“河南省政府领导”和“河南省委宣传部领导”;光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拒绝了何志毅关于召开全院大会听取“说明”的请求,沟通已经陷入僵局;因2007年第9期《北大商业评论》版权页误将“光华学院”和“案例中心”列为“主办单位”,并且主办单位顺序与总署批复不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已行文批评主办单位,责令说明情况并予以更正,否则将严厉查处。
  我们还注意到,“以书代刊”时代的“北大商业评论”,除最后一页印有北京大学出版社图书版权页(包括“图书再版编目(CIP)数据”及“ISBN”书号标志等内容)外,还另外在卷首印有“杂志”“版权页”,内容有“北大商业评论”中英文书名、本期所列“辑数”,以及若干“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称,但这份名单时常发生变化。
  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公布后,各方陆续公开阐明立场,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围绕杂志主办权的争执,已进入公共领域并成为公共话题,对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光华学院、张维迎院长和何志毅教授的形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话题的深入不仅引发业内对高校管理乱象的抨击,“北大商业评论”自“创办”迄今四年来,苦求区区一个独立刊号,而最终竟然不可得,更促使人们对出版体制的弊端进行深入的思考。
我们认为,光华学院的观点似可归纳如下:“北大商业评论”原由该院“独家主办”,执行主编何志毅亦由该院任命,因而该院对“杂志”享有独家主办权;何志毅“多次擅自变更主办单位”,不仅将学院由“独家主办单位”降为“五个协办单位之一”,又与河南方面联合申请刊号,使学院完全丧失杂志的“主办权”,侵害了学院对“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主管权”、“权益”和“知识产权”,这是学院所“不能接受的”;作为留任的执行主编,何志毅“有责任配合学院解决好《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归属的后续事宜”,河南出版集团也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此事,恢复光华管理学院对《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
争执的产生令人遗憾,矛盾的化解需要善意。分歧之产生,除个人性格的差异使然外,还在于各方急于表达的同时,对杂志与图书的区别,对杂志主办权和杂志社主办单位的概念,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这些都决定了争执的望文生义和无的放矢,已有的论战因此而缺乏水准和必要性。本律师认为,既然光华学院认为其在“以书代刊”时代的“北大商业评论”中,乃至在合法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中,原本享有的“独家主办权”和“主办单位”的身份,受到了何志毅和河南出版集团的“损害”,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侵权”各方协调恢复学院的“主办权”,搞清楚“以书代刊”的“北大商业评论”和合法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概念,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均有严格的规定,并非萌生出版意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自主从事出版事务,并进而“自封”为“主办单位”抑或“主管单位”,后者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必须有能力承担政治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的出版须由出版单位为之,出版单位的设立须有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且须经申报许可获得审批并履行注册手续。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出版单位”是经审核批准、履行了注册手续的期刊社和出版社,“主办单位”是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单位”不仅是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且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因而,所谓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只针对出版单位而言,并非针对具体的出版物。不难发现,图书版权页上不必列明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盖因出版社已有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控制;杂志版权页列明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只是杂志社作为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而不是本期杂志的。
  其次,图书和期刊的性质不同,当局对两类出版物的控制也不同。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而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同样需有符合条件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注册手续。当局既禁止图书出版社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即“以书代刊”),又禁止期刊社用刊号变相出版图书,书号和刊号的获得须经申请且“不可多得”,转让、租用或以任何形式逃避管理都不被允许。总署在《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称,“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期刊刊号出版图书,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鉴于“以书代刊”现象难以遏制,该署专门下发《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重申“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必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对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即以书代刊)的出版单位,凡每出一个品种,即扣除该出版单位全年书号总量的10%,依此累积计算。”因此,“以书代刊”与“一号多刊”、“租用刊号”等变通做法,不仅面临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而且有难以承受的政策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本项争执的有关情况,我们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以书代刊”的“北大商业评论”属图书而非杂志,不存在“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光华学院不是它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如无相反证据,“北大商业评论”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署名的编委会,单篇作品著作权分属署名作者,图书版权则属于北京大学出版社,光华学院无从享有“知识产权”。
“北大商业评论”自2003年12月“创办”,到2007年8月取得刊号前,已出版的四十余辑“杂志”因未取得总署核发“刊号”,也未组建正规杂志社,即使不考虑“以书代刊”因素,也只能是貌似“杂志”的图书,而不可能是合法的“杂志”;系列图书“北大商业评论”末尾所列包含“ISBN统一书号”的“版权页”,是北大出版社的图书“版权页”,书前包括“主办单位”名单的“版权页”,不是法规意义上的杂志的“版权页”;由于特定出版物不存在“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之说,每辑“杂志”所列的“主办单位”都不是法规意义上的“主办单位”。光华学院作为北京大学内部机构,不具有成为杂志社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资格,不可能成为“北大商业评论”系列图书的主办单位。
鉴于“以书代刊”时期的“北大商业评论”,是以编委会名义组稿编辑,并由北大出版社连续出版的系列图书,每辑图书大多由众多作者投稿形成,因而是一系列连续出版的貌似杂志的“论文汇编”。在不考虑“以书代刊”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这些“北大商业评论”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当期“图书”上署名的编委会所有,单篇论文著作权则分属署名作者,系列图书版权属于北京大学出版社。光华学院虽然接受何志毅教授的倡议,最初“决定”组建“北大商业评论”编委会和用“以书代刊”方式付诸出版,但因未曾为“图书”的运营提供投入,应理解为具备了编辑出版意愿,曾是若干“编委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但不能因当初有过“决定”,便当然成为“杂志”的“主办单位”——此时连“杂志”和杂志社都还不存在!应当说,光华学院对“杂志”享有“知识产权”的想法,主要是缘于对现行出版政策的误解。
二、在合法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中,根据对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资格条件的要求,光华学院无从取得身份,不可能享有任何权益,“主办权”的旁落和失落之说,无从谈起。
期刊出版领域“千金易得,一号难求”的背景,是法规和规章中“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的规定造成的。总署作为主管部门既然负责制定和实施上述“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即使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也可以按照对“总量、结构、布局”的掌握尺度,对符合条件的办刊申请不予批准。事实上,近年来对某些办刊申请,总署基本上一律不批——该署领导2006年11月对北大的答复,表明“北大商业评论”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获得新刊号的可能性完全没有。申请对现有刊号予以变更,包括变更刊名、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便是后来者取得合法身份的唯一途径。
“以书代刊”不仅限制“北大商业评论”的发展,而且随时可能给出版社带来无妄之灾,引入外部刊号与刊号所有者联合申请变更,便成为“北大商业评论”取得合法身份的手段。何志毅教授经北京大学认可,通过北大出版社与掌握刊号资源的“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联合作为主办单位,然后再通过后者的上级单位即河南出版集团,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申报并转呈总署,最终实现了取得新出报刊[2007]583号文件的结果。应当说,在目前政策背景下,这一安排不仅对各方有利,而且是唯一可行的。
根据该文件批复,《中州古今》杂志更名为《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变更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北大商业评论”系列图书在出版四年后,才变成合法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在合法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中,光华学院同样不享有“主办权”和“主管权”,遑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这是因为,联合申请刊号变更的基础,是《中州古今》杂志刊号资源,主办单位排序只能以河南为主,申请变更的主管单位按规定也只能是河南出版集团。受制于出版管理的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北京大学无从成为《北大商业评论》的主要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更不用说光华管理学院了。既然不具备成为主办单位的可能,光华学院也就无从在合法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中,拥有主办单位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目前围绕《北大商业评论》的权益之争,因各方未能置身于现实语境中,大多属于意气之争阶段。鉴于在“以书代刊”的“北大商业评论”阶段,光华学院不曾是该“杂志”的“主办单位”,在合法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杂志阶段,光华学院也不可能是总署批准的“主办单位”,其所谓“主办权”、“主管权”之说,在“北大商业评论”从违规到合法的轨迹中,自始至终不曾存在过,自然也就无所谓“降格”抑或“完全丧失”之说了,该学院对何志毅教授“擅自变更”和“损害权益”的指责,缺乏法律前提。
另外,由于光华学院并非主办单位,对杂志编委会组成的安排,以及对执行主编职务的任免决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出于对北京大学的尊重,本人吁请各方充分考虑目前谋求自由出版的艰辛,最好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角度,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共赢,审慎处理已有争端,务必不可使矛盾继续加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