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三十二条)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摘自细则第三十三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3]127号)③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摘自细则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三条)
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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