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61)


(2)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一条,可参阅国税发[200480)(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规定,是指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对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收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由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摘自国税函发[19915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