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债券发行程序简化与实质条件的僵化、监管制度完善的诉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企业发行债券的程序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这是一个利好消息,这对于中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的拓宽是很好的促进。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发行条件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还是: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 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僵化条件还是针对大型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的民营企业还是难以做到,这样的条件与中国股市上对中小企业版、创业板的上市不积极开发及银行贷款条件的严格限制,再附加上货币从紧的货币金融政策,使中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的恶化没有重大改变。
可以分析的是《通知》对于企业债券的用途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但是现在的企业财务监管条件下和现在企业信息公开的环境下,难以做到真正的禁止,在中国近期股市和房市的资产“增值”的过程中,企业挪用资金的情况是难以制止的,所以企业债券的使用监管的任务很艰巨。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作为公司债权人的投资者必须对公司的债券资金使用有必要的知情权,也必然加大了企业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也必须开辟了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的索赔权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必须在发行公告和协议中做好违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