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文:威慑更有力,效果待检验——评《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问题,《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通知》同时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部分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踢皮球”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此次证监会会同最高国家法律执行与监管部门一道联合发文,而且以“证监会2008年1号文”形式发布,体现出了对市场监督的高度重视,保持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产生威慑作用,有利于维持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最终,有利保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当然,最终的效果能否令广大投资者满意,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关于证监会“1号文”对于证券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此次证监会会同最高国家法律执行与监管部门一道联合发文,体现出了对市场监督的高度重视,保持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产生威慑作用,有利于维持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最终,有利保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当然,最终的效果能否令广大投资者满意,还有待市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