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并且删除了“股票方式”的表述。
在全球股市处于极度低迷的情况下,这个决定无疑是个重大的制度性利好!好就好在用制度来约束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实理论上,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应该100%用来分红,只是由于企业的现金流问题无法保证在赢利当期有充足的现金来予以实现而已,30%的现金分红虽然比原规定提高了50%,但显然比例还是很少。但无论如何将现金分红比例与再融资挂钩,更可以把上市公司的融资真面目暴露出来,让市场决定用脑袋还是用脚投票。
但是我们也必须理性的看待这个决定,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方方面面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其对股东的现金分红挂钩,有可能导致股票市场更为恶劣的“基本面”环境,原来上市公司为了欺骗股民,必要时造假也要造出利润来,如今有了强制性的现金分红要求,也许某些上市公司又将造假来隐瞒真实的利润了,总之想办法不愿意把真金白银送到投资者手中。果真如此,那又将是A股市场的另一个悲哀。
再为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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