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监会议


国监会议

 

日常国务按照宪法、国法和契约自然运行;而对特殊事件,元首或长官必须具高度的自主权,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事务。但这样,个人权力容易失控,甚至出现剽窃人民权力的机会而走向独裁政治。因此必须设立具监事功能的专职监管行政长官的国监会议。见图21-2。

国监会议与人民议会契约形成专职监察稽查并公报元首及内阁德行的功能。当发现问题时,依法按层次依次递交警告备忘予当事人、将问题报告议会、提出弹劾文书、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等。各地监会议对同级行政首脑及其内阁督察的程序参照国监会议条款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