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贵州省纪委王正福书记的公开信
贵州省纪委王正福书记:
您好!
我作为受老干部委托同时自愿为追回“贵州遵义驻京办购房多付款一百多万元”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特向您和贵州省纪委举报您委信访室兼举报中心主任阎廷玉滥用权力,故意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本人人格,破坏本人名誉,打击报复律师等方面的问题,请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要求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以及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向本人道歉。
事实和理由:
据贵阳新庄碱厂厂长彭南泉2008年10月15日中午反映:前一段时间,彭南泉到贵州省纪委给您报送材料,在彭南泉从您办公室出来后,就被贵州省纪委信访室兼举报中心主任阎廷玉拦住,并伙同信访室暨举报中心的其它三名工作人员围攻彭南泉。原因是我义务为遵义市老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坚持追回遵义驻京办购房多付一百多万元房款一事,激怒了弄虚作假、向贵州省委和中纪委做假汇报、千方百计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贵州省纪委某些人。而我恰好又是彭南泉所聘请的贵阳新庄碱厂国家赔偿案和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阎廷玉及其它三名贵州省纪委信访室暨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以贵州省纪委名义不惜以污蔑诽谤我的卑鄙下流手段,威逼恐吓我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彭南泉,要挟、强迫彭南泉与我解除代理合同,以达到打击报复我的目的。
阎廷玉等人的上述造谣诽谤行为对本人名誉造成严重伤害,涉嫌“诽谤罪”,本人保留随时提起诉讼的权利。
阎廷玉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规定,与今年7月贺国强同志致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会议的贺信上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广大信访干部要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满腔热情地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能力,真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连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素质都不具备。
鉴于此,我建议贵州省纪委王正福书记对阎廷玉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不能让他们再待在纪检监察岗位上,如此有损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的人已不适合再做纪检监察工作了。
如贵州省纪委对此不作处理,就等同于贵州省纪委承认阎廷玉等人的行为是得到贵州省纪委授权的行为,我将向中央纪委领导举报。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援民
电话13910183469
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