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也是我国检察权的组成部分


  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也是我国

  检察权的组成部分

  在前苏联及受苏联影响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被视为法律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长期以来也坚持这一观点,如1991年版的《检察业务概论》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力,它的内容是由各项具体职权构成的”,把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划等号。但最近我国检察机关从理论上已经对检察权重新审视,比如2006年12月出版的《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虽然在比较行政权、审判权的区别时仍然认为“中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但是实际上已经给出了一个更宽泛的检察权概念:“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所拥有的权力”、“所谓‘依法拥有’,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以及实际执法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这样的概念已经使得检察权不单单限于法律监督权,而是成为检察机关拥有的职权的统称。

  检察权之中,除了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之外,实际上还有也需要有很多其他的权力。如1、人事管理权,内部人员的使用配置,干警晋职晋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干警队伍的建设等等,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保障,《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干警的晋职晋升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力,按照新给出的检察权概念,人事管理权是标准的检察权。2、物质保障权,即为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必须有物质和财政上的保障,检察干警也要生活,要有必要的工资保障等等,还有检察官的津贴福利,法警的津贴福利等等,在《检察官法》、《警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之中都有硬性规定,因而它们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也应当是检察权的内容。

  因而检察权可以划分为,1、检察监督权。包括对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的监督(即职务犯罪监督)、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等权力。2、物质保障权;3、人事管理权;4、内部监督权。包括检察委员会工作,控告申诉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其中的检察监督权和内部监督权,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监督权,在法律监督权之外,检察权还包含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

  应当说行政权、审判权之中也含有人事管理权、物质保障权,离开这些权力,行政权、审判权也是无法运行的。人事管理权、物质保障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相同的部分,在比较三者区别的时候不能从此出发,而只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而法律监督权正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不同的地方,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专门权力,在此意义上认为“中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是恰当的。但我们不能就此把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只是检察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检察权还包括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打个通俗的比方,我们区分男性人和女性人主要是通过人的性器官,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男性和女性就等于各自的性器官,他们还包括相同的组成部分——各自的身躯和四肢,男性和女性是包括身躯、四肢和性器官在内的人的整体。检察权也是这样,除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之外,人事管理权、物质保障权也是它内在的组成部分。

      我国检察权应包括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这一观点长期没有得到大家的关注,对检察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规定要保障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实际的情况是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极大地受制于地方组织、财政,使得检察机关实际上只是行使部分检察权,另一部分检察权是由地方其他部门行使。财政方面地方说了算,进人也是地方说了算,提拔干部还要经过他们考察,人财物全面受制于地方,这样的情况根本谈不上对地方进行强大的法律监督,而变成了地方让你监督什么你才能监督什么,让你处理谁你才能处理谁,检察机关成为他们的工具,谈不上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更谈不上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事管理权不在检察机关自己手中,尤其是前几年检察机关进人不能严格按照检察机关的标准,完全是地方上说了算,导致了检察队伍素质不高,超编严重。在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之后,全国大多数地方检察官出现断档,原因就是由于地方不按照标准进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且有的人甚至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都达不到。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各级官员执行法律情况,做好反腐败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是不太满意的,这一点不但体现在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投弃权票甚至反对票,还体现在中国大量出现的进京上访、媒体上访、网络上访等事件中。这种局面的出现与检察权中的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还没有得到正确地认识有重要关系,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不完整的检察权,地方其他部门在行使着部分检察权,这样的局面使得检察机关根本无法彻底监督地方其他部门,从而导致反腐败工作的不利局面,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不满。

  应当说近几年在检察机关的争取下,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在逐步回归,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主要领导的使用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的任命不能产生,而且主要是从检察机关内部产生,地方党委也主要是从党的政策贯彻方面进行宏观性领导等等,使得检察机关有了很大的人事自主权;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使得检察官们的工资、津贴及福利也大大加强,办公办案经费也成为各地方财政预算的必然内容,这也使得检察机关的物质保障也改善了许多。但是也要看到,检察机关在人事管理上的权力还有限得很,由于检察官序列还属于公务员序列,检察官的招考往往从属于公务员招考,检察官也参考公务员管理,按照公务员序列晋职晋级,这样使得检察官还要受地方管理,基本的人事权没有根本的改观。物质上仍然依赖于地方财政,要不断地向地方财政部门打各种要钱要物的申请报告,地方部门不批准照样办不成事,物质保障权也没有根本改观。

  要真正贯彻《宪法》规定的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给检察机关一个完整的检察权。不但强调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权,还要强调检察权中的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法律监督权和人事管理权、物质保障权构成了检察权的整体,缺少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检察权行使的不完整,造成检察机关工作的不彻底。没有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法律监督权就失去了“人”这一个基础,因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就是靠检察官们这些“人”来完成的,离开了人事管理和物质保障,检察干警无法生活,检察工作当然是无法开展的,在检察机关贯彻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要在检察机关保证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的完整。不完整的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意味着有其他的部门在行使着那些权力,法律监督权要想正常行使,就必须依赖其他部门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当法律监督权触及这些部门利益的时候,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检察机关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本质上就是检察机关实施垂直管理。检察机关垂直管理一直是大家议论的热点,垂直管理主要的内容就是物质保障权和人事管理权不受地方制约,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管理。在社会主义苏联实行的就是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我国虽然吸取了苏联的检察制度,但对检察机关并没有实行垂直管理,而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并不完整,出现了上述的种种弊端。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已经告诉我们,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检察权配置,确保检察权独立行使,是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明确我国检察权应包括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从技术层面找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方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证检察机关行使一个完整的检察权。如果我们还是不能认识到人事管理权和物质保障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还是行使部分检察权,那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就还是一句空话。检察机关应该面对新形势,顺应改革开放大趋势,顺应中央意图,全面调动自己的力量,推动这一进程尽快实现,使检察权实至名归。

  参考文献:

  1、《检察业务概论》,梁国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出版。

  2、《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石少侠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