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令禁止 “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
据2008年10月24日华商晨报报道,据国土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农民在宅基地建房然后出售。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建于其上的民房,但小产权房仍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一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城里房价太高,许多人卖不起房,而城郊农村土地成了开发商的目标,而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用地、宅基地或农地上建设起来的房屋。目前,由于中国农地不能流转,小产权房一直被视为非法。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因价格低、城建局空气好,未来土地有增值潜力,已吸引资本家的目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并没有列入十七届三中全议正式讨论的内容,因为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它进行调查研究和制定解决的办法。 有几个原则是清楚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觉得便宜就买了。 那么怎么样才能让他们在这种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合法化,这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具体措施。但是明确一条,“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这个是清楚的。陈锡文前天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但政府将对已购者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
回顾一下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会议指出,我国耕地资源紧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但土地利用方式粗放的现象相当普遍,节约用地的潜力很大。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解决发展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不仅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还要切实解决用地浪费问题,大力促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近来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有蔓延上升之势,必须坚决遏制。会议强调:(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国家政策法规明镜高悬,能不能有效遏制各种变相的“小产权房”建设,值得观察。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实施
授权发布:《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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