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国有“垄断”企业?(原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专栏作家陈绪国
近日,闲暇之余,拜读了南方都市报12月23日的社论文章《石油电力真的没有垄断?》(以下简称《垄断》)一文,细细品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社论的茅头所指,是我国的石油、电力等行业涉嫌国家垄断,颇有点大义凛然之概。笔者撇开是否垄断问题姑且按下不表,单表既然是垄断又怎么样?
作为自幼喝中国水吃中国粮长大的纯种黄皮肤一族,又届知命之年,曾经饱尝过物资匮乏之苦,深受“五票”(粮票、油票、肉票、付食票、布票)之累。那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国家垄断生产经营,消费与分配被定格化,工资多年不见长,当然是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改革开放了,我们有了充分的选购商品、讨价还价的自由,在商家面前横挑鼻子竖挑眼“称王称帝”的自由。实现自由的“功臣”,就是开放市场、自由竞争、自由买卖。
但是,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垄断,与其说“消灭垄断”,不如说模糊地面对垄断。就是说,个别行业的垄断,与我们的生活并无大碍,对于保护国有产权,发展民族经济未必是件坏事。如果您是一个有心人,不难发现,当今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彻底消灭国家垄断与公司垄断?也就是说,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全面消灭垄断,既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纵观现代200多年的经济发展史,是一个充满血与火的商战记录史,围绕垄断与反垄断的口水战、攻关战、制度战、法律战,连绵不绝,至今也难分伯仲。其原因很简单,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和反垄断法,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
亚当 .斯密著《国富论》,又译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剑指资本主义的垄断,论证自由竞争为什么能增加国民的财富,自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他主张自由竞争,抨击重商主义,迎合了消费者的心理,对英国18世纪经济政策的改革起过重大作用。他与大卫 .李嘉图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一道,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之一。
如果我们仔细考究一番,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反垄断法是明说楷写了的。既然如此,这些国家为什么还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垄断资本主义?
先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远的不讲,就说“二战”时期及其以后吧。从物权学上讲,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即西方的国营垄断企业,多数是从投资物权沿袭下来的产物。历史上空前规模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欧亚非大洋四大洲卷入了战争,各国不约而同地发展大量的军事垄断及其上下游的垄断企业;战争造成了参战各国元气大伤,战后从事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重任,自然就落在了各国政府的肩上。能源、铁路、公路、港湾、通信、生活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等一揽子大事业,投资巨大,风险很大,又涉及到大大小小方方面面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的许多棘手的事情,在快刀斩乱麻的情况下,由国家投资物权派生出了国家垄断经营权。
日本没有推行企业国有化政策,是一个高度私有化的国家,尽管如此,仍然保留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包括政府办的国营公司和政府投资控股的株式会社。在能源、邮政、公路、港湾、铁路、广播、金融、生活基础设施、地区开发、水资源开发、农业振业、国有林区事业、造币、专卖业、福利、医疗、教育等企事业领域,许多国字号的单位,是垄断经营的。至于铁路民营化,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作出的让步,结束了铁路115年国家垄断的历史,其原因是铁路系统多年亏损。最近几年,日本民间又掀起一场“邮政民营化”浪潮,可是,小泉政府总是守口如瓶。英国是个最古老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仍然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法国进行过三次“国有化运动”,运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政策炮击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大量的国营企业以控股形式占领私营企业;美国也是一个高度资本主义私有化国家,对于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统制政策,美国西部的几个大油田,连石油世家的美国老总统老布什、新总统小布什都不敢擅自动一滴石油。目前,美国的石油流通,基本上控制在5个石油垄断财团头上。
国家垄断某些关键行业的生产经营,垄断了市场和价格,对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很不公平,这是“消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一个“大管家”,要承担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教育科技事业和大量的国防开支,单从纳税人口袋里掏钱是远远不够的,也是很不方便的,需要开办一些国营企业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这其中包括了一些垄断型的国营企业。
还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企业要实行“计划生育”,任何行业过多过滥,竞争过于白热化,这种现象,比垄断经营更加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国家法人治理经济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最终的结果,一害国家,二害投资者,三害更多的广大群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居民日常福利打折)。令人回味的是,美国是全世界最发达、最开放的国家,而美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尽管美国政府使尽浑身解数,美国的基尼系数仍然达到了0.47以上(中国经营报2005年1月17日A版《中国人收入差距是否会越拉越大?》)英国、法国在0.2—0.3左右,尽管英、法两国的GDP排名世界第四、五位,居民福利、生活水平,实际上比排名第一、二位的美、日两国的居民生活水平还好得多。
再说私营垄断资本主义。1723年英国出生的斯密先生,当然不知道垄断形式不仅仅存在于行业准入门槛上(正如《垄断》一文所说的“行政性垄断”那样),还存在于技术封锁、销售市场与贸易壁垒上。前几年,有间美国公司状告微软捆绑销售,涉嫌垄断,并索赔高达2000亿美元。结果,逼得微软“一分为二”,以子、母公司的另类形式进行变相垄断。日本有几家大财团,名义上是非垄断型企业,可生产商与原料供应商、销售商公司和银行之间互相持股,抱成一团,外贸上对于欧美产品构成铜墙铁壁水泄不通,内贸上也是“滴水不漏”。这种变相垄断的形式,连世贸组织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也奈何不得。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没有垄断型企业,反倒显得不正常。唯有如此,才能保持国家法人的重点企业产权不受外敌、内讧的殴伤侵害,她是保护国家法人投资所有权的既定制度和必要措施。适度保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是保护派生性物权(知识产权)的强力措施。这些是属于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是经济法、民商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在一定的情况下,反垄断法会让位于物权法的。当然,我国的物权法现在尚未出台,大家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今年10月份,笔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修改物权法,增加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整篇共103条,其中,“自然利用型所有权”是国家法人14种基本所有权的一种。涉及到关系国家命脉的所有权,如石油、电力、金融、铁路等关键行业的所有权下放不当,就有可能出大事。联系到最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大量煤矿采矿权下放给私营老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矿工、小股民的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官煤勾结”、“血腥煤炭”的新闻屡见不鲜。
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持国有企业的绝对优势和竞争力,尽量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尤其是避免各行各业劳民伤财无休无止的恶性竞争,这比反对行业“垄断”,来得更加实在,更加理性。应当指出,改革“大一统”的国营企业,全方位地对外开放,广大消费者确实受益非浅,但是,国有竞争型企业承担着其他企业两倍以上的税务,难以保证国有企业良性滚动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内国营、民营企业来说,都应当从外国垄断、隐性垄断企业中学习些什么秘诀?亲者痛仇者快,鹬蚌相争渔人得利,这种内耗内斗,真的是恶损国企优势的一大民族硬伤。
更有意思的是,笔者在一间民营投资刊物上见过的全国工商联“一号提案”,发起人向国务院提出了10条建议,其中提到“非公”企业取得探矿权、开采权,涉入军工科研、生产等问题(《资本》杂志2005年第一期第23页《全国工商联一号提案 两大措施落实〈〈若干意见〉〉》在这些人看来,只要高举“反垄断”的旗幡,似乎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似乎民营企业可以占领一切领域,似乎连核武器也可以造。
我国某些主流经济学家,被国际经济帝国主义和国内的贪腐利益集团所包养,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肆鼓噪,厉数国有企业的100条罪状,为其主子鸣冤叫屈.其险恶用心,就是要整垮国有企业,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搞所谓的“全球化”、“自由化”、“市场化”经济,已经遭到新左派经济学家的彻底批判,遭到工人阶级和贫民阶级的痛骂。
再者,反垄断不是消费者的唯一武器。譬如,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价格都是完全放开的,消费者受害挨宰却是各个行业中最严重的。假如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国家垄断经营的,这种狠宰顾客情况是肯定不会出现的。因为,我国的国有竞争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都不是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我国的石油、电力行业,每涨价一次,都要例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即使涨价,也是微调,反正涨不了多少。
在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反垄断的呼声很高,反垄断的律法也很完善,可是,无论如何也消灭不了各种形式的垄断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或者是否应该完全彻底消灭任何国企独家经营的格局?谁能完全彻底消灭、为什么一定要完全彻底消灭“国家垄断社会主义企业”?
作者:丝园 2005年12月24日
字数:约4200字
其他参考资料:
纪旭:战后日本经济发展探秘 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此文于2008年10月16日以"丝园"笔名,刊载在乌有之乡网站“时代观察”栏目,点击数540,支持数29,反对数9,其他为未投票数。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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