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死做的对“买卖虚拟货币征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税法对此的解释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其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本人对此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导思想是:

 

    当税务机关没有把以下事情搞清楚前,就不能对个人的此项收入进行征税。这其中对于相关证据的确认,是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若您是一个道德水平极高的纳税人,并且认为纳税是一件光荣的事,您就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并如实申报您所取得的收入,对这样的人大多数网民会表示对您的尊重,但由于您自身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这个境界,或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个人理财方面管理也比较混乱,对您的收入准确的计算出税款,是一件让税务机关比较头痛的事。

 

◆ 分析如下:

 

    当您取得此项收入时,您有证据证明为了完成此项收入有如下费用发

生:如车费、机票费、购买电脑等等一些费用时,这就给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分摊,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带来很大的麻烦。我相信中国强大的税务局,不会为征你那几毛钱的税而兴师动众,除非你“罪大恶极”或者是“撞到枪口”上了。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那么很好确定。是按户藉所在地?

交易所在地?支付所在地?等等,这是很难确定的,也很麻烦。而纳税人恰恰是以个人为主,当出现一个“光脚不怕穿鞋”的人就是敢向强大的税务机关去挑战和反抗时,那么税务机关有些情况也不是那么好办。从以往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来看,凡是个人申请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获胜的比率是非常大的。

 

    当所谓的主管税务机关把别的地方的税收收到自己的口袋里时,地区间

的税收争议就会出现。因为税收经济已越来越被中国的各级政府所重视,北京地税局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之高是否有这个含义,那我就不得而知了。

 

    当转让此货币的人声称:此物为几个人共同所有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

还要分别计算征税,真是添乱。我代表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员发句牢骚,到处都是大西瓜,还是让我们少捡点芝麻为好,卖芝麻的人也不容易,都是小本经营。

 

    以上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不要被国家相关部门所反感,也不希望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更不希望人们把我当成造谣惑众者。如果我错了,希望组织上对我严厉警告,我保证虚心接受,但不能保证马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