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本人对此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导思想是:
◆ 分析如下:
生:如车费、机票费、购买电脑等等一些费用时,这就给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分摊,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带来很大的麻烦。我相信中国强大的税务局,不会为征你那几毛钱的税而兴师动众,除非你“罪大恶极”或者是“撞到枪口”上了。
交易所在地?支付所在地?等等,这是很难确定的,也很麻烦。而纳税人恰恰是以个人为主,当出现一个“光脚不怕穿鞋”的人就是敢向强大的税务机关去挑战和反抗时,那么税务机关有些情况也不是那么好办。从以往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来看,凡是个人申请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获胜的比率是非常大的。
的税收争议就会出现。因为税收经济已越来越被中国的各级政府所重视,北京地税局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之高是否有这个含义,那我就不得而知了。
还要分别计算征税,真是添乱。我代表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员发句牢骚,到处都是大西瓜,还是让我们少捡点芝麻为好,卖芝麻的人也不容易,都是小本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