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类盗版:真真假假的盗版者
1、大公司盗版:共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占为私有。最隐蔽,但是“盗窃”数额无比庞大,他们主要通过改变法律,改变规则。以好莱坞巨头、微软等为主。
2、企业之间盗版:企业之间的侵权、挖人、抄袭、模仿、窃取等灰区,比如微软是非常典型的案例,从来都是追随者,聚合别人的创新产品,每年遭遇很多官司。
3、制造、销售盗版的盗版者,直接牟利
4、商业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用户
5、普通消费者使用未经授权软件。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个人学习、教学等合理使用范围。1991年条例:“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2002年新条例取消,剥夺了合理使用的空间,这是大公司的又一种掠夺。
我们现在舆论和观念中的盗版都将目光放在最后3类消费者身上,这是方向性的错误。打击盗版,应该聚焦前三类,才是事半功倍,才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正道,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