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核规定1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1.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2.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1.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公司总部的员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1.业绩考核——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2.态度考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4.考核者一一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5.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