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核规定2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行政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1.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2.考核者训练按要求制定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是: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 人事考核的分类。

    被考核者的分类如下:

    1E(临时工层)——试用期未满者

    2. J(作业层)

    3S(中间管理层)

    4M(经营决策层)

    第九条 考核的等级。

    1S一一出色,无可挑剔(超群级);

    2A一一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3B一一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4C-一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5D-一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四、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实施期与考核期。

    1.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两次,七月和元月。

    2.考核期如下:

    ①与 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月 日至第二年的 月底。

    ②在 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月 日起至 月 日。

    第十一条 考核者。

    1.人事考核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2.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原则上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3.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现任者担当考核者,把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4.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5.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6.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部长对此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人事变动与被考核者。

    1.在考核期间,被考核着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时则人事考核原则上由新部门进行。

    2.如果调入新单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满个月,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