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闻:震动全国的湖北天门市城管队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被路过市民魏文华拍摄场景后,若干城管队员竟一拥而上,群殴魏某致死一案,经湖北潜江市法院审理后,只有四人承担刑事责任,且最重者仅判六年徒刑,二人五年,一人三年,且均系现场执法队员。如此法院,如此判决,不要说受害者亲属不服,大概凡稍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会认为此判决过轻,而且是避重就轻,舍卒保将。下面就本案自发生到一审宣判,确有不少令人质疑之处:
一、 案件侦察阶段时间过长。该案事发时间为2008年1月7日,事发
当日,当地公安局就刑事拘留了在场的城管队员24人。而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期间有长达309天。这样一起案件,事实清楚,数百人当场目击,一次羁押了24人,欲查清核实真相,依法严惩凶手难道需要300多天?就该案第一次审理时,打人凶手只有四人,审理时间为8月22日。此时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243天,由于四人当庭一致翻供,并说在公安局是受刑讯逼供,才承认殴打魏某。法庭竟为此休庭。至9月17日第二次开庭,四人不在说是刑讯逼供,而指公安部门采取“诱供”“威吓”手段,才被迫认罪。这个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都非常清楚,在“侦察“243天后,法院刚一审理,就遭翻供,于是立刻休庭。如此在近20天后,再度审理,又出现统一口径,不敢说刑讯逼供而改为诱供威吓,使得二次审理又草草结束。直至11月10日,才将部分侦察资料上庭演示,完成判决。如此拖延而迟迟到来的判决,期间四人当庭口径又如此统一,难道这期间没有他们被授意统一串供之嫌?
早在2008年1月16日,天门市委市政府就召开了全市执法人员的大会,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市执法队伍中开展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题的作风整训活动。会上还宣读了湖北省委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对此事的批示:“尽快依法严惩凶手,公开处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要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对执法队伍进行教育整顿。”难道天门市及相关司法部门就是这样尽快地依法严惩凶手?
二、 主犯免责,从犯当罪;行政处理代替刑罚。
此次审理的主犯,被判六年的孙某,是当天执法行动的负责人,又是指使
群殴的主使人,法院认为,当时参加群殴的多达20多人,公诉机关又没有明确证据指证另三人是行为最暴力的,只是因为他们三人是当时行动的具体负责(可能是什么小队长或组长)的,就把他们判了,其余20人早已陆续释放。但天门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城管局长齐某仅以免除其政府各职务(身兼四职之多)就不了了之。据暴料:天门市城管队员野蛮暴力执法,与齐的领导和唆使是密不可分的;他曾公开对其城管队员讲,搞这种事情(野蛮执法),只管打赢了就好。如此局长,实际上就是天门市城管暴力执法的主要指使人,该部门在天门市暴力执法已是家常便饭。但在事发后,齐某竟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附: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人活活打死,其手段不可谓不是特别残忍。由此推论,该案的主犯应被判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依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应从重处罚。联系本案,主犯最轻也应处以十年以上徒刑,而本案最重者,才获刑六年,真是不知依据刑法的哪条哪款。而身为局长的齐某仅仅是免职,连行政处理都够不上,因为免职还可复职,这边免那边还可复。就像过去一个相声里的话,到哪我还是局长。官职能挡住刑罚,只有那些基层什么小队长大队长之类,只好就顶一下罪吧。所以宣判之后,别说受害者不服,就是被判者,心里也肯定感觉冤枉。
三、 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
急性发作而死亡。此结论也令受害者家属不能服气,当庭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个合理之要求却遭到法庭拒绝。就算是湖北省厅的鉴定是客观的,我们每个稍有点见识的人都很清楚,冠心病是个能令人致命的疾病,但魏先生生前是否有冠心病,不得而之。即使有,估计也不是很严重。一则他身为公司经理,要是身体不适,大概一定会坐车出门(按他的身家财产,有辆车是完全可能的),而当时他是徒步而行,经过于此;二来他要是真知道自己身患如此疾病,遇到如此暴力凶猛场面,肯定会躲开避之,决不能还不顾自身安危而在附近拍摄那执法场景(据当时报道:执法者挥舞大棍正在驱赶上百的“违法者”),要是那样,或许在几十米甚至上百米外偷拍的话,那些执法队员未必就能发现他。三就算是有冠心病,如果没有外伤,也肯定不会造成魏的不幸身亡。其鉴定的因果关系也十分清楚。须知,当场群殴魏先生的照片是有五、六人,挥舞棍棒的有之,用脚乱踹的有之,被打倒卧在地上的魏先生连招架的动作都没有(网上有上传的照片)。那场面,莫说他有冠心病,就是没有,也会当场丧生。要是他生前没有得过什么冠心病,那心脏的伤害定是当时被殴打所致。要是有理,那还怕再被验证一次吗?可见心有点虚啊。
四、 就在事发后的三几天,天门市政府还专门授予魏先生是“见义勇为”
的烈士称号。要是定下魏先生是见义勇为的英雄,那城管的野蛮暴力执法队员岂不就是一群凶神恶煞的歹徒了吗?!(具体见拙作http://dabing501.blog.sohu.com/76519010.html)
综上所述,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肯定有见不得人之处。就冲他们四人两次的一致翻供,法庭随之草草休庭,就很能说明问题了。一次指责公安局刑讯逼供,大概官方感觉不妥,这样岂不是把公安局也牵连进来了么?所以就有了第二次的统一口径为诱供和威吓。至于此后不再露面的局长大人(一个县级市的局长也不过就是个科长,县长是七品芝麻官的话,这个局长最多就是个正九品,而那四个被判的官阶,也就是个“未入流”)连这样的局长都有张“保护伞”在遮风避雨,也难怪几千年流传的“官官相护”至今仍是经久不衰。
到此,我脑海不由地浮出《红楼梦》中描写的场景:呆霸王薛藩令手下打死一书生后,扬长而去,此事自有下人料理。县官贾雨村在手拿“护官符”稀里糊涂的把案一断就交差了事。两者是不是很有相似之处呢?历史是一面镜子,写的古人,但拿来照照今天也还真不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