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在2007年开展了“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补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每人2.1万元手术费,并且联系了医院为他们作手术。但是,这件好事却没能办好:其一,当很多患儿住进指定医院时,却被医院以“病情严重、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为由拒绝治疗。原因是:医院认为做这项手术他们是赔本的,有的患儿花了10万元,而民政部门只提供了2万多元。民政部门则认为,做手术的补助标准是合理的,因为事先曾咨询过卫生厅和数家医院。其二,因双方意见不合拖延了较长时间,虽然一些患儿等到了手术,却死到了手术台上。在此之前,患儿家长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手术后果由家属承担,因此家属们也得不到任何补偿。
针对以上情况,编辑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以下以社会政策的相关知识加上一些生活常识尽力来回答这些问题:
第一,患儿父母在手术失败后能否索取赔偿,首先要明确,这应该与“慈善”无关。手术前要求家长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这是正常的手续。至于发生手术失败甚至患儿死在手术台上等情况,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当然要负责任,家长也可以提出索赔,但要有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则不负责任。因为手术总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心脏手术。如果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否则就要医院负责和赔偿,哪家医院还敢动这样的手术。
第二,民政部门应该事先与医院就“慈善手术”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但在这个广西的案例中似乎没有这样做或做得不好。实际上,在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补助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没有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譬如让医院先给患儿作检查,并根据具体病情一一作出预算,然后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签订协议。一旦签约,双方就应该严格执行。而像现在这样的“打包式”的粗放管理的确有问题。还有一点也许也要注意,案例中提到的所谓“指定医院”应该都是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是非营利的。所以,医院不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参与这个救助项目。在国际上,有医院或医生个人向社会提供无偿的医疗服务的先例,“慈善手术”亦为一种方式。现在在事先的沟通和协商明显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双方各退一步,在民政部门保证“慈善手术”基本费用的前提下,医院和医生也向社会奉献一分爱心。这样的合作方式是可取的。
第三,购买手术意外保险的提议是可行的。但这个项目既然是一个合作项目,似乎应该将此计入成本,列为双方需要讨论的议题之一,达成共识并写入协议中。这样做也许比较稳妥。另外,可以考虑的是,保险公司是否也参与进来共同奉献爱心,以较为优惠的价格促进这件好事。
第四,作为一个慈善项目,资金总是有限的,所以慈善行动通常的做法是量力而行,救治一个算一个,要救助与此项目相关的所有对象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正因为如此,慈善事业应该交给民间机构来做。政府的公共责任应该通过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譬如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来实现。现在广西发生的这个个案,恰恰说明了“政府做慈善”模糊了很多界限,将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混为一谈了,所以很多事情说不清楚。然而,在现实条件下,这件事还是要按慈善的“游戏规则”办事,亦即只能提供“有限援助”。
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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