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关注名人和广告的纠葛


关注名人和广告的纠葛
 
 
近期因为牛奶事件的影响和电视购物纠纷的再次泛起,名人和广告的是非恩怨、瓜葛纠缠再次引起关注,无意中发现去年的一篇即兴感悟并论坛置顶讨论,现再次贡献给各位讨论。
http://bbs.mediachina.net/index_bbs_show.php?id=624201&page=1


这段名人和广告的话题比广告还要热!
不知道是广告惹的还是名人闹的!
作为关注事件的局外人,也做了一点冷思考。
(注:冷,能够冷下来是因为事不关己)

问题的焦点是名人该不该对自己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责任!
广告已经定论为虚假广告了,名人的责任问题也随之产生了。
1、名人该不该负责任?
2、名人负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3、名人为什么负责任?
(依据哪法、哪条、哪款?或哪哪...)
4、名人如何负责任?
(责任形式问题)......
思想的碎片!
5、除了广告人、名人以外,是否还有人应该为虚假广告负责任?!

先谈对名人责任的“碎片”:
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很难找到确定的要求名人为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问题6:名人属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但是根据法律的精神,认为名人的责任可以先不谈,特别是法律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至少名人或名人们不能从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中受益!

据此,建议:名人或名人们把相关收入拿出来(”吐“更通俗、形象),成立一个虚假广告受害者基金,对那些已经或可能的受害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算是响应“和谐社会”的需要吧。
(本文纯属思想的片段,不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意见)

法律连接:
广告法 关于 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也是广告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