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联合征集阿继电器虚假陈述案委托代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与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联合征集2006年2月8日收盘时尚持有阿继电器(000922)股票的投资者向阿继电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阿继电器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该虚假陈述行为于2008年7月23日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大萌等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阿继电器于2008年7月24日对此作出了公告。
2006年2月9日,阿继电器发布《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自查情况的公告》,对当前资金占用的总体情况、资金占用形成的过程及原因等予以公布,全面披露了其虚假陈述事实。因此,2006年2月9日为阿继电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该日之前购买阿继电器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从揭露日起至2006年4月14日,阿继电器累计成交量为134346469股,达到当时阿继电器流通股总数13430万股的100%。因此,2006年4月14日为确定阿继电器虚假陈述赔偿的基准日,基准价为2.28元。
2008年11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阿继电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11月14日张洪明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寄来的12月19日开庭的传票。
为推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宋一欣律师和张洪明律师联合发出倡议,向曾经购买过阿继电器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主张赔偿。
投资者需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证券公司盖章),以及投资者的联系方法(姓名、地址、邮编、电话、手机),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和索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