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调整学界讨论得比较多,其中茅于轼老师根据原来的税负,水平,结合当下的不同群体的收入情况认为起征点应调整为8000元较为合适,而清华大学教授魏杰老师则认为应调整5000元为宜,而更多的政协委员的共识是调整到3000元左右为宜.
其实最近几年个税起征点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国家对个税起征点已经做了两次调整,即由原来的水平先提高到1600元,而后在较短的时间里又调整为2000元,这个水平目前一直延续到现在.在当前各个群体收入,各个地区的收入差距悬殊,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各地税负还是一样,显然不公平,很明显没有体现个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恶化了一些家庭的生存状态,所以个税的起征点调整是应当的,也是比较迫切的,但是象茅老师那样的提法说调整为8000元,显然站的角度单一,视野很有限.如果调整为 8000元的话,我相信中西部地区的县城鲜有可以征个人所得税的对象,而如果通过比较以前税负的情况来看应该调整为8000元,我们可以比较,但以前的税率只适合以前的情况,现在应根据当前人们的收入情况,根据人们承受能力来加以调整,我认为在各地收入差距的悬殊的情况下,各地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税率是非常迫切的,具体我认为像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展比较好的城市,个税起征点定为5000左右为宜,而像南京,合肥,郑州等二线省会城市可以定为3500元左右,而三线城市和县城定在2500左右较好,既保证了有一些课征对象,又兼顾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另外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更为合理,因为有些家庭是单职工家庭,虽然个人收入较高,但家庭总收入很低,而社会的基本单位我认为是家庭,所以从这些角度看以家庭总收入来看更为合理,此外要既想保证个税收入,又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承受能力,减少改革的难度,那就广开税源,维持当前的起征点,那就应该调低税率,当然这些措施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其中关键在于征信系统资料库的建设和完善,以及资料的真实性等国外已经做得比较好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