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农会组织是大势所趋!


                                            成立农会组织是大势所趋!

       农民的利益屡屡被侵犯,是法律规定农民低人一等吗?为什么最大的农民群体会成为最弱势的群体?农会,在中国革命的历史是一个组织农民革命的代名词。而解放以后呢?1949年之后,我们新政权在农村建立了基层政权,农会就消失了。 这个组织被彻底取消了。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是“人民”的含义太宽泛了:人民包括官员,包括工人,包括城民(城市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居民)。

       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有权力政府所在地(除村级以外)都在城市,或者城镇里面。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是“城民”而不是“农民”。自然“人民的政府”并不能公平的为所有“人民”服务,自然是先考虑与自己直接“亲近的人”服务----当然优先考虑为“城民”服务,而对于“农民”自然永远会摆在第二位。这个恐怕是事实,也是必然。

       在法制社会或者说民主社会,各个团体组织的利益应该有具体的代言人:各种自己的组织来为自己的团体利益说话。但是我们有“工会”,有“作家协会”,有“科技协会”。。就是没有“农会”!最大的农民群体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代言人,所以他们永远是“奉献”的阶层就不足为怪了。或许有人会说,我们有“人民代表”制度啊,但是大家可以查查:每次人大会上有几个是真正在种地的农民作为代表参加了?最大的农民群体没有自己的组织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人民代表制度又顾及到农民的不多,自然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就不言而喻了。虽然现在“工会”组织也是半停顿半运作状态,但是毕竟还是有的。而农民成立农会竟然是非法的!让人不得不深思。究其原因可能和中国封建时代过于长久有关,“臣民的”观念延续上几千年,而“公民”的观念提出才不到100年的时间。如果从政府官员到普通农民理解了:农民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职业分别成为“农民”,那么也许成立农会就不是什么法律问题了。

      湖南曾经作为毛主席发展革命的力量的策源地,是以“农会”的组织形式开始的。而近几年来,自发组织起来维护农民利益的“农会”组织被“革命”了(见附件)。但是,形式你可以不让它存在,但是农民自发自觉保护自己利益的诉求不会因为因此消失。所以各地先后有农民尝试组织自己的协会组织。

    政府是一切社会集团中最强大的力量。农民除了要面对农村基层政府的强大,同时在工业、商业和金融服务业领域,农民所面对的也是强大的有组织的力量。而在另一方面,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是分散弱小的,农民决不会因为其人数众多而拥有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平起平坐的对话能力。因此,在分散的农民与有组织的政府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存在一种力量不对称,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可能滥用权力。无庸讳言,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农民的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利,粮食收购,农民的生产自主权,金融和技术服务,以及司法审判等许多方面存在农民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中央政府对解决这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基层落实时遇到不小阻力。广大农民对此种情形是不满意的,但因为农民的意见没有一个农民所信赖的、具有组织化、秩序化特征的渠道表达,不少农民常常盲目自发行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如果有合法农会存在,情况就会有很大不同。健康发展的农会一定会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增强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能力,使强势集团滥用权力的行为受到制约。

      恢复和发展农会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 
  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为农民得到平等的市场交换权利、公正的司法裁判待遇服务,并监督基层政权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农民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的各项实际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农会了解农民的愿望,形成政府与农民之间有序的信息传递渠道,为制定和调整农村发展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农会还可以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更顺利地进行市场活动提供服务。 

      通过百度搜索一下“农会”,看到的都是台湾的各地农会组织。显然台湾各地的农会组织不仅可以起到维护自己利益的作用。他们还起到了主动推销各地农产品的作用。那么这样的组织对农民有益呢还是有害呢?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来分析一下,就不难明白。

      成立农会组织是大势所趋!

 

附:

农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
由于观念上的原因,各种维权组织都普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承认。新农村建设,应对农协等新事物持一种宽容态度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瑞
农会组织建立的观念障碍
   20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农民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的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受历史上专制主义的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所制约,农民协会长期没有获得真正的发育,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
   农会在现代史上,曾是党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工具。农会在许多国人的心目中,近乎一个社会革命组织。正是这一观念,使得党和政府的一些官员一直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湖南的农会组织被取消,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维权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警惕与掣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曾经提出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时候他曾建议邓小平恢复农民协会。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结果三年到了,国家遇上了1989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也就顾不上考虑恢复农会组织这个问题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农民的经济、政治与民主权利要想得到维护,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保障。农村现在最基本的问题是民间的力量太弱,我们要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契机,来发育和完善我国农村的民间组织。那种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的观念在今天已经落伍。其实,农会的功能应当是很广的。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会实践中,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建立农会组织的法理基础
   农民缺乏法定维权组织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由于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残缺,各自分散承包经营的农民难以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不法权力的侵害,全国范围内各种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的权利不断受到伤害。也正是由于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农民只能靠上访、拦车、静坐甚至以自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反映自己的问题。这种做法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损害了我国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各国宪法中基本上都有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并对结社自由予以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就是农民建立法定维权组织的法理依据。所谓结社自由,是指人民为某项共同目的而组织持续性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实行民主宪政国家中公民的重要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特定权利主体自己的组织在主张权利方面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权利意识在许多场合乃是以团体意识、阶级意识为依托或表现形式。
   结社自由保障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或者退出团体,完全出于其个人的意愿,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应肆意干预;第二,对于团体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公诸于外部的活动,国家或公共权力也不应予以肆意的干涉。国家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同时,由于结社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经济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等等,特别是政治性的结社,控制得不好往往容易导致社会的动乱,所以各国又通常会对结社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我国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根据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确定。而且,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赋予了村级自治的权力,辖区政府对村级自治,在工作上可给予指导,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村级自治范围的事项。很显然,我国农民建立自己的农会组织,既有宪法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又不违背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合法的正当性。
    我国农会组织构建之设想
   囿于人们观念的转变有一个渐进过程,我国在农会组织的建设方面可以采取一种由点到面、逐步在全国扩展的方式。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农民成立名称各异的各种维权组织的先例,只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这些组织都普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承认。在今后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中,对各地涌现的农民协会这类新事物,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民间组织不开展非法活动,就应当允许它们有自己发展的空间。
   在取得农协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党和政府各级组织的批准以后,可以在全国普遍建立我国的农民协会制度。考虑到与我国现行的各级政权机构相衔接,我国可以参照现行的体制,由低到高建立村农协——乡(镇)农协——县(区)农协——市农协——省农协——全国农协这几个层次。农协的成员,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的人员中考虑:1.热心公益、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的各级政权(自治)机构的退休人员;2.素质较好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3.打工致富的还乡农民;4.热心三农事业的志愿者等。农会在功能上,主要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民间自治组织,并为涉农事项提供一些全方位的延伸服务。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配合的工作,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加强对农协运行的协调、指导,保证农协在维护农民权利的过程中,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
农民协会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一定要坚持民间性自主性自愿性。首先要坚持在制度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分离开来,要改变中国历史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政权或准政权组织等同起来的做法,保持农民协会的民间性;其次,要坚持农民协会的自治性,要让它们能够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再次,要保持农会组织的自愿性,加入农民协会,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一定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更多各种类型的农民协会将改变中国农民一盘散沙的现状,必将使得中国乡村的治理拥有一个更加可靠的基础。
 
《人民论坛》( 2006-09-01第十七期)
 
弱女子办起千人农会10年内要建成全国第一村
http://news.sohu.com/20050623/n226047986.shtml
 
温岭刮起农会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 12:03 经济观察报
  本报首席记者 章敬平
  本报记者 唐君燕 温岭 杭州报道 2006年9月6日下午3时许,70岁的温岭市箬横镇东浦村农民王妙增,前往温岭市民政局,第二次递上《温岭市农会筹备申请报告》。
  温岭,浙江东南沿海的一个县级市,中国大陆新千年第一缕阳光首照地。过去两年来,肇始于此的民主恳谈会,引得美国《时代》周刊等境外媒体的记者,纷至沓来。
  接待王妙增的公务员告诉他,负责社团申请的相关人士出差了,过两天才能回来。
  王只得悻悻而归。
  农会的发起
  王妙增早已经是温岭市民政局的熟客。
  自2004年计划成立农会始,王妙增已数次往返温岭市民政局。他和他的农民伙伴们,希望民政局能给即将诞生的温岭市农会颁发“准生证”。
  “我要在有生之年把农会弄出来!”王妙增说。
  王妙增是温岭市农会的发起人之一,他一生获得过7枚官方颁发的奖章,是温岭民间的贤达之士,一个在当地农民眼中颇具权威的“老革命”。长相颇似法国影帝让·雷诺的王,眼睛很亮,胡子很黑,身板挺拔,看起来一点都不像70岁的老人。自称13岁便跟随共产党闹革命的王,49年前,曾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受到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和
 
周恩来的接见。
  在温岭的几天中,王妙增和另几位领袖人物王升力等人,分别在宾馆和村头与本报记者谈论起三年前谋划农会的场景和背景。
  年过花甲的王升力,是温岭种粮大户,熟悉法律的“土律师”,“失地
 
维权的代表人物。他感谢市长接待日,让他无意间结识了原本素不相识的王妙增。王妙增说,他的七个儿女都是生意人,家境至少小康,本来无需搅和进维权之事,但是同情心和正义感,驱使他走进了支持王升力的行列。
  2003年腊月的一天,“二王”和一批有文化的农民,集聚在王妙增家。王妙增以他惯有的思维说,当年打土豪分到的田地,怎么一夜之间就被新土豪抢走了?
  那一天,他们议论了很多拯救土地争取公平补偿的方案。建立自己的农会,依法维权是他们最后的共识。
  2004年春天,“二王”前往温岭市民政局,咨询农会建立的程序。王妙增说,民政局的官员很客气,很重视,也很新奇。
  农会,在2000年以后的中国的确是一个新奇的概念。尽管它在中国的历史,已逾百年。
  19世纪末期,康有为等开明人士,都在近代社会自治思潮中,上书过清朝的皇帝,筹建农会。1898年,光绪发布上谕,命各省府州县“广开农会”。1912年,国民政府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改良发达”。大约20年后,毛泽东等中共早期领导人为发动农民运动,喊过“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1949年之后的最初三年,有基层政府雏形的农会就是乡村政治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能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结束之后,革命中诞生的农会,被取消。
  1985年,原中共中央农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向邓小平建议,借鉴全世界的经验,建立农民协会,让农民有自己的代言人。邓小平答复他说,“你的这个意见很重要,我要考虑。先看三年,如果三年后大家都同意,你再提出来,我一定批。”
  三年过后,恰巧遇到1989年的政治风波,办农会的事情就此搁置了。
  温岭市民政局官员未必明了农会的历史,但他们对于社团登记的程序,还是了然于胸的。他们不仅耐心地做了讲解,还将成立社团的文件,复印给他们。
  政府不予审批
  2004 年12月 26日,凭借宪法中“结社自由”的条款,“二王”一干人等,在浙江东部的一个名为山下金村的村社,宣告“温岭市农会(筹)”成立。
  据称,68名在《农会会员登记表》上签名摁手印的与会者,分别是温岭市12村镇的农民代表。
  在递交给官方的申请报告中,发起人以充满感情的语句,阐述了他们创立农会的背景:“我市不少父母官、基层村官,向上欺瞒真相,向下强抢豪夺农民赖以活命的土地,使中央有关三农政策在我市不能落实,破坏农田情况没有得到纠正。”
  发起人认为,组织农会的好处,在于“维护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抗衡农村中一些腐败分子的违法行径和粗暴剥夺村民民主权利的不法行为”,“解决在基层权力运行中存在严重的不正之风,实施有效监督”,“确保作为我党最广泛执政基础的农民群体,能享受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他们恳请温岭市政府及早批复他们的申请,他们相信:“妇女有妇联,商人有商会,工人有工会,我们农民有农会是天经地义的。”
  2006年3月1日,王妙增和王升力等人,前往温岭市民政局,希望将“温岭市农会(筹)”中的“筹”字和括弧合法地删除掉。他们递交的文件厚厚一摞:《组建农会的申请书》、《温岭市农会章程 (草案)》、《组织者名单》、《农会会员登记表》、《农会住所地证明书》《注册资金证明》等。
  彼时,摁手印、登记在册并愿意公开的农会代表,已从2004年底的68人发展到180 余人。
  此外,他们还在王妙增家获得了两间房屋的活动场地,凑集了3万元的注册资金。 这一回,他们组建社团的理性成分已经很浓。他们宣称,农会的宗旨有四: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落实中央政策和法律;建立起自己的科技情报站,相互学习、支持,发扬科学种田精神;建立起帮贫扶困基金,人、财、物相互支援;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解决农民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面对王升力等人的报批文件,温岭市民政局相关人士暂时没有受理。他们说,缺少业务主管部门。
  依据社团登记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是必备的文件之一。王升力坦陈,民政局是依法办事,没有错。
  那么,谁是农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从农业局,到市政府,再到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王升力跑了一圈,最后的矛盾落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10天以后,王升力等人来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王升力说:“该办公室既不给予批准,又不讲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原因。”
  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宗明受访时表示,农会的设置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不是他们一个部门可以做主的。农民协会必须经过怎样的程序产生,秉承什么样的宗旨,这些原则都要等党和国家来确定,民间自发搞肯定是不可能的。
  诉讼到法院
  屡次出庭唇枪舌剑的王升力,在发起人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指出了一条诉讼之路。
  2006 年6月 16 日,王升力和另一个发起人,代表“襁褓”之中的“温岭市农会(筹)”,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岭市市长叶海燕作为温岭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其姓名赫然出现在诉讼状的被告栏。
  王升力说,状告市政府,委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此前3个月,他们曾备齐所需文件,提交给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报请审批温岭市农会。王升力说:“过两天,我们去市政府办公室催要批文,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人,推托说没批过,需等他们商量过后才能答复。”
  担心等待的日子太漫长,法律意识较强的王升力,留了个心眼。
  4月11日,王升力用挂号信,将成立“温岭市农会”的申请,邮寄给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求他们书面答复。可是,两个月过去了,他们一直没有收到官方的回函。
  就这样,留足证据的王升力,决意与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簿公堂。但该办公室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温岭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王将温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王升力在诉状中称,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不予批复,使他们发起的“温岭市农会”无法启动批准程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法院确认温岭市政府不履行审批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市政府立即履行审批职责。
  依法,台州市中院应当在7 日内作立案的答复,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故而,递交诉状之后第8天,王升力电话询问台州市中院立案庭。王说,“接电话的法官只是草草地说,起诉书已收阅,就没了下文。”
  2006年7月4日,王升力到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他说,立案庭法官答复他“不予立案”,因为“农会是非法组织”。
  王升力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以便上诉,但台州中院不肯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
  本报记者致电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学文,电话一直没人接,改拨其他电话,一位姓徐的人士在电话里说,诉状已经由原告自己拿回去了。记者问其为何不立案的原因,该人士表示,他不清楚。
  王升力说,诉状确实是他拿回去的,目的是向台州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取回诉状的时候,法院要王升力在撤诉文件上签字,王认为既然法庭没有立案,就谈不上撤诉,拒绝签字。
  王升力说:“我们准备抗争到底,向上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直至按程序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