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公务员辞职后是否还能拿工资,这个问题本来是个常识,答案应该是明确否定的,因为宪法规定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的原则排斥不劳而获,因此任何人辞职以后离开了工作岗位,就不能享有工资福利等待遇。可是,由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辞职引发的辞职者不再工作以后是否应该继续拿工资的争议,虽然是滑稽可笑的,但也是个现实问题。
根据修改过的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张志国作为县委书记,是执政党的干部,其工资福利来源不是党组织成员的党费或其他财富,而是国家财政负担或纳税人的税赋,因此他属于公务员编制。张志国今年2月因涉嫌滥用职权、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被领导部门责令辞去县委书记职务,最近中共铁岭市委公告确认张志国至今没有被安排工作。也就是说,张志国过去9个多月一直“下岗”,至今也无工作。因此,我们认为,他辞职以后就不能获取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有人说,张志国是辞去县委书记职务,而不是辞去公职,所以当然应该继续享有工资福利待遇。其实这种说法不能得到公务员法的支持。公务员法多次将辞职、辞退、提前退休笼统地放在一起叙述。尽管这三个术语应该有着不同的含义,但是公务员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该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而对于辞职的公务员,应该得到什么待遇,公务员法则没有规定。而且,公务员法也没有定义所谓的公职,更没有在所谓职务和公职之间给予界定。这就给辞职后的问题官员是否继续享受工资待遇的问题留下了法律空白。
尽管如此,一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职务,却可以保留着所谓公职,继续享有相应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于法无据。而根据公务员法的通篇精神,辞职和辞退在工资待遇处理方式上应该是一致的,即辞职者跟被辞退者一样,只能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或被责令辞职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处分,因此辞职也就变成了保护问题官员的一种手段。公务员法规定的所谓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该法又规定: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这个规定其实是明明白白地保护问题官员的个人利益,即使是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官员,其工资档次也是不受影响的,这样就违反了宪法关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违反了古今中外的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违反了人力资源管理中权益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交通部深圳海事局副局长、党组书记林嘉祥被撤销职务,受到了处分,下岗了,也没有工作,但是依据公务员法,他的工资档次不会受到影响,也应该照常享有工资福利等待遇。张志国的非法行为跟林嘉祥酒楼戏童在性质上不同,但前者的社会影响程度比后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却只是被责令辞职而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且辞职后至今都没有工作,然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做法得不到公务员法的支持,是一种潜规则。
张志国、林嘉祥的问题不是孤立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各种问题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被责令辞职的官员以及由于各种问题被撤职的官员越来越多,而他们在辞职、撤职之后,没有了工作,却还继续享有相当级别的公务员待遇。辞职者的这种情况在公务员法里找不到任何根据,而被撤职和降职者的情况则得到公务员法的公然庇护。无怪乎有这么一种说法:改革开放30年,打破了工人阶级的铁饭碗,铸造了公务员阶层的金饭碗。
公务员辞职之后继续享有工资福利待遇,于法无据,而公务员被降级、撤职之后继续享有工资待遇不变,虽然是公务员法的规定,但两者都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世原则,只能添加促使官民对立的消极因素,必须依据宪法原则得到及时的纠正。具体的办法就是按照辞退规定处理辞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问题,同时尽快依据宪法、其他法律和国际惯例修改漏洞百出的公务员法,设置公务员退出机制,解决公务员只能进不能出的实质性终身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