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享受供暖服务,是否交纳供暖费


 

案情叙述

   2007年11月,北京某小区业主苏某,长期将房屋空置,未在此居住。后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供暖费,苏某以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用。此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全额交纳供暖费用365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依据此协议,物业公司依约向苏某提供了供暖服务,苏某是否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不能成为拒交供暖费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苏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3650元人民币。

杨晓刚律师提示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供暖服务达成一致后,即成立供暖服务合同关系。在集中供暖、整体供暖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供暖为由,而拒绝交纳供暖费用,况且供暖服务不仅仅是业主室内部分,往往还包括走廊、过道等公共物业分摊部分,这些设置供暖设施的地方同样需要供暖服务,亦同样发生供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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