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复制出佘祥林式第二大案?刀下留人!(原创)
陈绪国
最近一期《人物周刊》大曝“亿万富豪袁宝X 雇凶杀人案内幕”。该刊记者唐朝、燕君利用4个大P刊登“弹派”观点,详细叙述了“故意杀人犯”袁氏兄弟的招供、翻供的全过程。读来不免令人心生疑窦。
2005年1月15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专案队原队长汪兴被杀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名,判处袁宝 、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采访对象,一是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刘家众律师,一是袁宝x的妻子—中央民族学院教授、著名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
2003年10月4日下午6点左右,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专案队原队长(下海经商)汪兴吃完晚饭后去前妻金丽辉在回回营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23点20分左右,打完麻将的汪兴开着自己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回家,汪兴将车停在文圣某小区6号楼后,就在汪兴下车走到楼前按门铃的时候,突然从黑暗中窜出一个手持猎枪的黑影,对准汪兴就是两枪,汪兴从此命归黄泉……
在此之前,2001年11月份,汪兴被追杀过一次,被歹徒砍了11刀,因抢救及时而捡了一条命。事后汪兴给袁宝 打电话说:“追杀我的人我都想好了,就这么几个人,有姓赵的,四毛子,还有XXX,你也算我一个仇人,你必须得给我拿钱,不然我与你没完”,袁宝X 说“我凭啥给你拿钱!”
汪兴遭枪击后,袁宝X 被羁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时向警方承认,汪兴从1998年开始,主要针对企业偷税漏税、挪用辽化资金等问题,对袁宝X 和家人进行威胁。最后一次威胁,是在2003年8、9月份,指汪兴说要绑架他儿子,炸他车,要把他的腿弄折,要让他们全家是瘸子,要用大卡车撞死他。袁宝 说“我对汪兴不薄,算我给他的能有七八十万吧,反过来,他给我造成太大的麻烦了。”
专案组对袁氏四兄弟紧急突审,“主犯”袁宝经X 、“枪手”袁宝森、“主谋”袁宝琦、“从犯”袁宝福,很快全部招了供。袁宝琦还供出了1996年秋天,袁宝X 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并由杨光学、汪兴指使李海洋、孙立去四川广汉,报复杀害四川成都某证券所负责人刘汉(枪杀未成功)的事实。
然而,2004年8月18日,在法庭上,袁宝X 、袁宝森先后全部翻供,否认公诉人的全部指控。袁宝X 不仅否认“405”老案,而且全盘否认此次新案。袁宝X 诉说,自己当时被秘密羁押在一个警犬训练基地里面,警方连续五天五夜不让其睡觉,在11月29号凌晨4点半,做完所有笔录之后,还不让睡觉,又在早上八九点之后,把自己拉到辽宁省公安厅七楼,让他按照口供叙述录像。袁宝X 说,很害怕警方将他“整死”,特意让看守员向公诉机关递交一份,自留一份做档案,准备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刑讯逼供的事实。
袁宝琦在法庭上说,预审员对自己刑讯逼供,戴脚链,背铐手铐,电棍、拳击……并且自己还听到袁宝 被毒打的叫声。辽阳警方否认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过刑讯逼供,并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袁宝 的代理律师刘家众当诞要求公诉人出示了袁宝 在2003年11月28日被审讯的记录时间,是凌晨O时至2时。
由此可见,“袁宝X 雇凶杀人案”与“佘祥林杀妻案”的出笼,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其一,是否涉嫌刑讯逼供。在佘案中,佘祥林被毒打、突审了10天10夜;在袁案中,袁宝 、袁宝琦被痛打、突审了5天5夜,并使用了刑讯逼供(弹方语录)。
其二,是否掌握直接证据。在佘案中,当中的证据是佘祥林的口供,并没有直接的证明,甚至于连死尸的DNA鉴定也没有;在袁案中,袁宝福、袁宝森的口供前后相对比较稳定,供出了袁宝 前后分两次出资27万元杀汪兴。袁宝 、袁宝琦则从承供到翻供,是180度的大转弯。警方掌握的物证,即袁宝森供出扔于护城河中的枪,是否确实属于击中汪兴的那支枪也是个问题。因为,汪兴体内的弹头含有铅的成份,而打捞出来的枪支及其弹药,在警方送交大连市公安局痕检中心检测的结果,没有检测到铅和发射药的成份。袁案中没有旁证证人,也是个问题。警方没有查出27万元案资的来龙去脉。
其三,是否能够把握证据链和细节。细节能够决定一切,必然性、实然性才是断案的前提条件。佘案、袁案的一个共同点是,警方的逻辑思维仅局限于可然性的层次上,或者是将可然性事件,人为地上升到必然性、实然性的要件上。在这种思维定势下,不重视细节与关联性证据的慎密求证,会造成证据链的脱节。在佘案中,警方相信佘祥林用木棍将其妻子张在玉打死,可在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任何作案木棍的任何描述。在作案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灭迹”,要过几公里崎岖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林,当时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大摇大摆的推着死尸前行等,经不起推敲。佘祥林有外遇,与妻子不和,并不是杀妻的必然性、实然性要件。在袁案中,袁宝 与汪兴有几年的积怨,这就是可然性。可是,此案经历了一年半,还仅仅停留在口供这个层面上。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把长20CM染血的呈展开状的刀、一串带血的钥匙、五枚“国宾”牌香烟烟头,没有作进一步的技术鉴定。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不带警犬来嗅味寻凶。凶手是怎么样拿着枪进出小区的,谁人发现等问题,也是个未知数。
其四,是否缓判、重判,暂不使用死刑—刀下留人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中,佘案中的唯一疑犯佘祥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案中,四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袁宝福),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的最大幸运在于,案件发回重审后,改判佘有期徒刑15年,并在狱中获得减刑,以及11年后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司法实践清楚地告诫人们,凡是经过刑讯逼供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袁案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汪兴已死不再复活。笔者的观点很明确,第一,慎用死刑,刀下留人;第二,对于汪兴被害案,要耐心地展开旷日持久的全方位的全面查戡。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近,最高检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说明了这项工作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笔者并不是因为袁宝X是全国青联常委、建昊集团总裁、亿万富豪而生恻隐之心,也没有一概否认他们不是嫌疑人。问题在于,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这就犯了大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又将嫌疑人扣上死刑的帽子,恐怕不妥。古有“岳飞冤”、“窦娥冤”,今有“祥林冤”,斯是明鉴。相信许多读者与笔者有同感,完全出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正义与公正公平公开性,出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民主与人权社会的良知,出于还原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的再生互动机制。
原创作者:陈绪国 2005年5月15—18日
字数:约2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