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国新闻网》一则题为《山西煤管站长挪用亿元公款挥霍仅受党纪处分》的文章披露,山西运城茅津渡煤焦管理站站长张林,在任期的19个月里,共截留了煤焦专项基金1.143亿元人民币,远超过上缴资金,逾450万公款至今无法追回。但山西省运城市纪检委只对其作出了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决定,而没有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截留超亿并导致450万元公款流失,这对于年财政总收入仅9000万元的国际级贫困县来说,应该是巨额资金了。而由张林领导的仅百余人的正科级单位,站长却开着六十多万元的轿车,副站长也开着四十多万元的轿车,站里十几万元的轿车就达十多部。这个科级单位在当地是何等的威风?
有意思的是,在该案的处理结果引起众多非议,山西省纪检委已于9月份将全部卷宗调至太原后,运城市纪委副书记毋昆峰仍坚持如此处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基本理由就是张林截留巨额资金不是为了个人,而只是为了单位那百来号人的未来。比如借给某房地产公司500万元,就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可茅津渡煤焦管理站党委副书记李俊亮却并不认账:“房价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比市场价还高一些,所以站里没有任何人购买。”这笔借款至今仍有400万元没有追回,里面或许有猫腻了。
据运城市纪检委副书记毋昆峰介绍,就张林的案子,运城市纪检委曾和运城市司法机关接触过多次,但双方一致认为,该案不涉及犯罪,所以没有必要移交司法机关。
也就是说,运城市司法机关对该案的案情是知晓的。
根据民众的一般常识判断,张林肯定是涉嫌犯罪了。山西知名律师杨力也认为:刑法规定,对个人挪用公款的行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以定罪。在最高法院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就为“数额巨大”。而张林仅挪用后流失的公款就达450万元,却仍被认定不构成犯罪,这里面就一定有人在罩着他了。
这样一件明摆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运城市纪检委和运城市司法机关为何就能达成“该案不涉及犯罪”的一致意见呢?
其实,说纪检委和司法机关意见一致,还不如说纪检委说了算。因为在一个地区,纪检委的地位显然高于司法机关。
如果该案最终被认定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有人承担渎职的责任。可最终由谁来承担这一责任,或许又有一番“谦让”。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以党纪代国法的案例应该不会太少。对领导干部的“留党察看”很多可以抵多年刑期,一些涉及犯罪的案件在党内暗消的也不在少处。坊间因此也有怨言:纪检委已成腐败分子的庇护所!
张林在被撤职和留党察看两年的决定作出以后重新被揪出,除了该案涉案数额巨大,上级机关不得不管外,张林未能将上下左右关系处好才是其难以善终的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