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已成记者的滑铁卢?


记者昨日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迎泽派出所获悉,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入晋采访期间失踪14天。

昨天上午,记者联机《网络报》总编助理李双龙,李双龙称,11月底,该报社指派记者关键前往山西大同执行采访,随后又到太原采访一宗与某房地产公司有关的偷漏税案件。12月6日,报社发现关键多日未与单位联系,随后与其家属联系得知,关键也同家里失去联系。12月9日,报社派人赶往山西太原向警方报案,并向迎泽分局详述了关键所采访的选题,警方称只能认定为失踪,暂不能认定为绑架。(12月15日《羊城晚报》)

早上上班前仅匆匆浏览了《北京记者入山西采访失踪录像显示被强行带走》的文章标题,第一反应就是“记者在山西又出事了”,上班路上还在琢磨,记者为什么在山西接连不断地出事?晚上再次看这则新闻时,感觉事态确实非常严重,根据文章提供的录像及文字解释,虽然当地警方暂时仅认定为失踪,但该记者被绑架的可能性极大,背后应该又是一起媒体和黑恶势力的较量。

就在《网络报》记者“失踪”或者说被绑架的消息还未见诸报端的时候,一则在网民中引起极大震动的检察院进京拘传记者案也是发生在山西太原,该案被拘传的央视记者李敏,因为采访了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规事实”,令该院检察长何书生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并在善意劝告一同采访的记者们“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以后采取的行动,可谓师出有名。

该案最牛的地方,要数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持有一柄尚方宝剑,他们是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的。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央视记者李敏并不构成受贿罪要件。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李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没有给送钱的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使得到钱财也不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随着案件的深入,李敏得到的钱物,是在恋爱状态下,那位有钱男朋友的馈赠。这个案子实在是太神奇了,以至于《人民网》首页也有担心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拉下水的文章。

这两起几乎同时段发生在太原市的记者失去人身自由案,一个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属于“白道”所为;另一起则是实实在在的“黑道”所为。但二者都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震撼:在山西省省会,记者的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如何有效实施舆论监督?

从太原这两期记者失去人身自由案,令我又想起了9月下旬发生在山西临汾的记者“封口费”事件,那些已经丧失基本新闻从业道德的媒体和记者,在金钱的诱惑下甘愿助纣为虐,制造了中国宣传战线的一大丑闻。

再前推至去年的1月9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煤矿被不明身份暴徒打成重伤,送院第二天不治身亡。中国贸易报社表示兰成长是该报社临时聘用记者,要为其维权,而大同方面却否认兰是记者。更有人称兰是因敲诈不成被打死。并由此引发一番什么是“真记者”的争论,山西“假记者”一时也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

“假记者”案、记者“封口费”案、记者失踪(被绑架)案、记者受贿被拘案,一件件涉及记者的奇闻怪事均出自于山西。

难道山西已成记者的滑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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