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陆家豪到丁力业: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及对深信泰丰民事赔偿征集》
昨天,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信泰丰,代码000034)原董事丁力业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最终结果。今年10月8日,针对丁力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董事职责的规定,法院认为丁力业作为公司董事,有责任履行董事职责,督促深信泰丰公司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故驳回了原告丁力业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丁力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中国证监会最终胜诉。
2007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7]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深信泰丰2003年年报存在虚增存货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651.29万元的事实;2003年、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5笔金额合计人民币2520万元、美元166.1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7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8333.81万元、港币6.61万元、美元83.05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行为。深信泰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中禁止虚假陈述的规定,因对,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原董事长肖水龙、原董事兼总经理王迎、原董事丁力业等7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对深信泰丰处于罚款。对此,深信泰丰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公告。
当时原告丁力业作为深信泰丰的董事,书面委托董事长肖水龙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故对定期报告涉及的虚假记载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通过丁力业案信息的公开发布,监管部门实际上在此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勤勉尽职,履行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担当的法定义务,也明确了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与之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行政处罚过程中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违法责任的范围与责任认定方式。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是司法机关首次从实体法上对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问题作出的判决。之前的同类案件,只是从程序法上作出驳回的处理,理由或是程序存在瑕疵,或起诉标的仅涉法律效力等。
最早,由法院驳回上市公司董事不服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为陆家豪案,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证监罚字(2001)19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做出后,郑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处罚人员都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被处罚对象之一、郑州大学外语部的退休副教授、原郑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当于后来的独立董事)的陆家豪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后来,北京一中院驳回了陆家豪的诉讼请求,陆家豪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1月18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陆家豪的上诉。据统计,从200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738名上市公司董事作出行政处罚,其中60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从陆家豪案到丁力业案的过程看,规制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官人员的证券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法院也从过去的被动参与、仅作程序性审理,到现今主动介入、作出实体性判决,显然是一个长足的进步,将进一步有利于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作出法律引导。
当然,除了尽快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尽职指引外,还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以便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减少上市公司本身和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受害人因深信泰丰的信息披露而先后购买了深信泰丰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均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深信泰丰公司、原董事长肖水龙、原董事兼总经理王迎、原董事丁力业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现通过《上海证券报》向购买深信泰丰权股票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征集委托代理,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深信泰丰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8月31日即深信泰丰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深信泰丰投资者为:2007年8月31日前持有深信泰丰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到2009年10月9日。
准备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深信泰丰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