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投资者接到雷曼兄弟相关单位的信函


  您好:

  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在2008年9月15日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进入重组程序,将会影响由雷曼兄弟公司担任发行或保证机构之连动债券。由于该等连动债券到期返还本金如系由雷曼兄弟公司支付或提供保证,当雷曼兄弟公司发生信用事件时,该公司之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该等债券之到期本金无法偿付。

  由于美国财政部长鲍森表示:“不愿运用联储会基金援助雷曼兄弟公司”,导致上周末包括巴克莱银行、美国银行在内的收购谈判出乎意料宣告破局。迫使雷曼兄弟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台北时间中午,决定宣告进入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组程序。

  雷曼兄弟发行或担任保证机构之连动债券,形式为无担保优先债券,其债权仅次于有担保之优先顺位,而高于次顺位债及特别股与普通股。换言之,如雷曼兄弟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在扣除其它雷曼兄弟公司有担保的债权后,就该债券的受偿顺位将与雷曼兄弟公司其它优先顺位受偿的债权相同。

  目前雷曼兄弟已向美国法院提交申请破产保护,将引用美国破产法第11章之重组程序。当进入这个程序时,该公司将暂时免于清偿义务,但是必须要在120天之内提出经法院认可的重组计划,并且由债权人表决是否接受,以解决债权的问题。

  您所投资之连动债是否由雷曼兄弟担任发行或保证机构之连动债券,请洽询您的理财专员或径洽各销售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