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流转行为法律确认无效


  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等流转行为法律确认无效

  最高法院2008年12月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是对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流转土地政策的法律保障,最高法院2008年12月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目前较权威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