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地区所有制结问题探讨


                       原载:贵州省《贵州社科通讯》1988年第11期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明确指出:“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有所不同。”这表明,“以公有制为主体”,是针对全国总体所有制结构而言的,并不要求每个基层县、乡、村层层都以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在一些公有制经济非常薄弱的乡、村,完全可以根据当地条件,采取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措施,放手发展私有经济,建立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

  衡量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优越,唯一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向适应,并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发展,而不是公有化范围的大小和程度的高低,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为地拔高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必将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发展,这一点已经为我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所证明。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多种经济成分并成的所有制结构。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呈现出多种形式。具有高度社会化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又有半机械化、半手工的生产,还有简陋的手工工具生产,这就决定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层次性,既有作为基本形式和主体力量的全民所有制,还有作为补充形式的个体所有、私人所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存在雇用关系的经济成分,它实行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全部或大部归私人所有,并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利益分配权,这正是与初级阶段特别显著的落后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最能促进其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所以,在落后地区所有制结构中,私营经济(包括个体所有制经济)应是主体,各种形式的股份经济和合资经济是主要的所有制形式,而全民所有制经济则下降到“补充”地位。

  局部落后地区实行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会改变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私有制经济无论怎样发展,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发展,不可能改变它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补充”地位,摆脱不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永远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落后地区普遍存在着交通不便、信息不灵、能源缺乏、劳动力素质差、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经济不发达、筹集资金困难的弱点,同时又大都具有自然条件优越,地上地下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而私营企业具有投资少、耗能低、规模小、吸收劳动力多而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特点。因此,发展私营企业,充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就能做到“有水快流”,扬长避短,闯出一条具有地区特色的致富路。

                                                             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