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从2006年1月进入一家软件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并签署了3年的合同合同,另外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里面还约定了竟业限制的内容和期限及违约责任,并且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了每月240元的竞业限制费用.现在李小姐想辞职不干,自己单独去经营一家与现在公司相同的业务.于是,李小姐困惑了.问题表现在:
1、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金是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算起,而公司是在合同内支付的,应该算保密金?
2、公司这样支付竞业限制金是否合理?自己如果从事同行业的业务,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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