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15)


3、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4、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三)税金及损失

    1、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2、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可据实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5]081)

(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1、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3、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三)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四)向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五)工商管理费

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六)经济补偿金扣除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七)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7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