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47)


  (2)提出申请的时间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

  (3)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线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