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论“义”(禁止转载)


(摘自陈嘉珉著《董仲舒思想研究导论》书稿,只发价值中国,禁止转载)

在儒家学说中,“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凡是符合仁、礼、忠、恕、信等道德规范的思想行为都可以叫做“义”,它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在儒家看来是正确必要、属于“人之正路”(《孟子·离娄上》)的一切伦理原则。可以说这是儒家传统的、普遍的、超越时代和阶级性的“义”。除此而外,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义”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可以说传统普遍的“义”是基础,是原则;董仲舒具体的“义”则是这些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无论是从普遍的或具体的“义”来看,董仲舒都不是把统治阶级剥削人民当作“义”,而“义”恰是董仲舒对统治阶级人们的要求。陈嘉珉/禁止转贴)

重义轻利 在董仲舒的义利思想中,并非如当代许多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是不要利,而是义利兼顾的;但义与利两相比较而言,他又是主张重义而轻利的。利,一般指私利;因为即使是一般、普通的利,只要是个人所追求的,都是私利。义有两个方面,特殊、具体之义是君主国家行为方面的义;普通、抽象之义主要是个人修养方面的义。在君主和国家行为方面,施教化之义、守等级之义、行仁政之义,这一切都远重于任何私利,这是不言而喻的。除此之外,董仲舒还特别强调在人生修养方面,义重于利的问题。陈嘉珉/禁止转贴)

董仲舒在肯定“利以养其体”之后,同时指出“义以养其心”。认为义、利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都各有其用,“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但二者相比,则“义”重于“利”,这是因为“体莫贵于心”,所以“养莫重于义”。既然“心”贵于“体”,那么养心之义就要贵于养体之利,“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下引《春秋繁露》只注篇名)

董仲舒特别强调,“义”是用来进行修养自我、培养品德、陶冶情操的。他提出从道德上治人的两个方面,即“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义法》),这两个方面都重于安人与养体之利。而在这两者中,“正我”又先于“安人”,如果自己不正,还要用义安人,这本身就是不义的。可见在董仲舒的义利思想中,修心养性之义处于最突出的地位。他还明确指出,人之所以追求义,正是人之有别于动物的地方,人不是像鸟兽那样“荀为生荀为利而已”,“天之为人性命”,总还要“使行仁义而羞可耻”(《竹林》)。他说“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有的人却缺乏义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利败之也”(《玉英》),就是追求私利从而败坏了道德。陈嘉珉/禁止转贴)

揭露国家官吏贪财忘义 董仲舒认为,任何统治者的一切恶行,诸如苛政、暴政、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等等,都是因为重利而轻义,“利者盗之本也”(《王道施》)。有不少贪官污吏“去理而走邪”,就是因为“亡义而徇利”(《身之养重于义》)。董仲舒对封建统治者“弃义贪财,轻民命”(《五行变数》)、贪脏枉法、损公肥私等不义之行怀着愤懑之情,偶尔会有过激之辞。因此不能凭一两句偏激之语来评价和判断其基本思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改良现实的愿望,要求重视道德教育、净化社会风气,要求政府官吏行仁政、廉洁奉公,即重义而轻利,这是一点也不过分的。而这正是董仲舒主张统治者要“重仁廉而轻财利”(《为人者天》)、“正其谊不谋其利”之本心所在。他偶尔的一些偏激之辞,正是为了痛击和改造统治者的不义之行,他是出自一种良好的愿望,是“诚心”而不是“存心”,是先正我然后正人,在他看来这种良心本身就是符合义的。对此他自己已经讲得最明白不过了:“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玉杯》)

义是儒学的最高文化精神 在董仲舒的伦理经济思想中,义和利是辩证地结合在一起的。义重于利,说明义是儒学的最高文化精神和行为准则。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讲,义是人类文明的一大精神财富,它本身具有内在的重于利的价值。有的论者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论证董仲舒以至整个儒家的义利思想是唯心主义的,从而予以批判否定。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正如北京大学的张岱年先生所说:“在伦理学领域内,仅仅肯定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肯定精神生活具有高于物质生活的价值。”(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页)董仲舒正是充分地肯定了“义”具有高于“利”的价值。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人,有无“义”这种文化精神和精神财富,是根本不一样的。如果人类社会中没有良心友爱之仁,没有克己奉公之义,没有制度规矩之礼,没有明辨是非之智,没有遵守诺言之信,总之,没有这些广泛的“义”,那么在于社会国家将不能长治久安,在于个人将不能取信自存。在董仲舒看来,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真正到了这种地步,那么与其“由其道而胜,不如由其道而败”(《俞序》),与其“生以辱,不如死以荣”(《竹林》)。正是明白了这样一些深刻的道理,所以董仲舒才毫不含糊地断定:义“大于利而厚于财也”(《生之养重于义》)

既然义如此重于利,那为什么人们会“亡义而徇利,去理而走邪”呢?董仲舒认为这并非一概是不忠,“则其智之所不能明也”,“民之皆趋利而不趋义也,固其所暗也”。义为大,利为小,而对普通人来说,“小者易知也,其于大者难见也”。正是这样才需要教化,所以“圣人事明义,以炤耀其所暗”(《生之养重于义》)

适应于封建统治势力的需要和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由于孔、孟尤其是董仲舒、贤良文学等汉儒的理论贡献,重义轻利论在西汉中后期遂形成为封建正统经济思想的“三大教条”之一(“三大教条”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赵靖先生所概括,为:“贵义贱利”、“重本抑末”、“黜奢崇俭”。参见赵靖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第十一讲第三、四节。笔者以为用“重义轻利”论来概括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较为确切)。尽管在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这一教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但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能否定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尤其是经历了近代史上的无数患难,仍然坚强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有它自己的优势。中华民族崇高的精神、优良的品质和道德思想,顽强的生存和斗争意志以及热爱和平、爱国主义传统等,事实上都是源于儒家的“义”这一伟大的文化精神。陈嘉珉/禁止转贴)

陈嘉珉/禁止转载2008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