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期期末的一篇论文(三)


三、        政府职能理性回归

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中国正由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处于由旧的有序状态向新的有序状态转变的过程,其间出现一些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越位在所难免。在住房商品化的同时,要完善住房保障体制,必须对政府职能进行转变和调整,实现政府职能的理性回归。

1、政府职能法制化

    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只有相应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应制定与住房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律保障。如美国制定了《住宅法案》、《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案》、《老年人住宅法案》等,从而使廉租房制度框架得以迅速建立起来。[7]但目前国内与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有关的文件仅仅处于国务院文件、中央级地方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层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这与推进住房保障、保证人人有房住的目标是不适应的。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保障住房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应对政府机关本身作出规范化限制,对住房保障中的权利寻租行为在法律上的作出禁止和惩罚规定,且应对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做出法律上的要求,并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标准中给予住房保障职能一定的体现。

2、政策目标明确化

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由于受到国家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可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和资源必然是有限的,因此,可保障的人口数量就要受到限制,保障的人越多,保障力度就越小。照顾穷人的住房需求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两个目标如何平衡,成为政府工作的难点所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要有效实行,基础就是要明确界定政策目标,保障该保障的人群,把不该保障的人群尽量排斥在政策之外,而把他们的住房问题交给市场解决。同时,住房保障也要体现出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使不同收入的人群获得不同层次的住房满足。

此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住房保障的性质、内容、手段和方向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要求政府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政府不仅要合理划定保障性住房的收入、资产及住房标准,也要提高标准的可衡量性,更要体现标准的时代社会特征。在设立合理的准入机制之后,政府更应该建立适当的轮换和退出机制。当人们收入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而有能力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之时,原有的保障性住房应归还政府或转由低收入人群使用。唯有如此,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资源才能尽可能多的覆盖低收入人群,政府的保障职能才能得以最大化的有效的体现。

3、管理机构科学化

政府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高素质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导致对经济是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查不力,直接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管理机构的科学化首先要求以政府为住房保障的主导,发挥政府引导、调控和管理的职能,既要做到政府机构内部管理科学化,还要突破目前政府包办一切的状态,尽可能引入非营利机构及社会投资。这就需要政府转变理念,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生产更多的交给其他机构来运行,以发挥其在融资方面的优越性,从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资金筹措。

引入非营利性机构和社会投资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有利于住房保障方式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保障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这样更有利于实物补贴与货币补贴、住房出售与租赁并存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

4、政府服务信息化

    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履行其服务职能,从而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的同时,政府更要对人们进行观念上的引导,提倡人们对住房的适度消费,逐步形成“人人有房住”而非“人人都有房”的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在手段上,政府要做好有关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实行住房保障的信息跟踪和动态调整,加强责任追究,以确保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而非投资升值功能。

总之,住房保障当中的政府职能理性回归就是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包括政策本身及界定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排斥,同时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社会低收入人群创造更多的住房机会,增加其住房选择权利和交换权利,从而使他们的居住权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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