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项税额
1、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的情况(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不适用)。
2、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3、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外购动力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兼营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没有按照规定按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6、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7、装饰维修房屋耗用的购进货物,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8、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没有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10、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2、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3、扩大运费抵扣范围如装卸费、保险费抵扣当期销项税。
14、以寄售方式销售货物,将所付邮寄费计提进项税。
15、发生进货退出情况时,没有将收回的进项税在当期进项税中扣除。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1、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2、接受捐赠的货物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购进应税项目没有取得合法的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认证、保管。
4、购进应税项目时,货物销售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单位不一致。
5、销售货物的折扣及折让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减少当期销项税额。
7、丢失专用发票。
8、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收购农产品没有使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凭证。
10、外购废旧物资未按规定取得专用的收购发票。
1、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的情况(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不适用)。
2、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3、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外购动力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兼营非应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没有按照规定按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6、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7、装饰维修房屋耗用的购进货物,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8、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没有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10、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2、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3、扩大运费抵扣范围如装卸费、保险费抵扣当期销项税。
14、以寄售方式销售货物,将所付邮寄费计提进项税。
15、发生进货退出情况时,没有将收回的进项税在当期进项税中扣除。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1、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2、接受捐赠的货物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购进应税项目没有取得合法的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认证、保管。
4、购进应税项目时,货物销售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单位不一致。
5、销售货物的折扣及折让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减少当期销项税额。
7、丢失专用发票。
8、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收购农产品没有使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凭证。
10、外购废旧物资未按规定取得专用的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