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变:总体上说,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就是说,内税不按照老规定“四个月了”!
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变
评论
5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