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58)


  (6)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1)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摘自财工字[1996]041号)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已取消审批)

  (摘自财税[2000]25号)

  (6)2003年新规定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a、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b、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e、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上述a、和b、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国税发[2003]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