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陈列的原则


商品陈列时的基本原则

A.
每一不论是大分类或小分类,均应做整体陈列;

B.
替代性商品应陈列在一起;

C.
数量庞大、体积笨重,以毛利较低的商品应配置陈列在货架的下层;

D.
商品陈列不可超过1.6公尽高;

E.
把商品陈列在顾客所期望的区域;

F.
商品必须列在顾客能全得到的地方;

G.
商品陈列必须善加规划,同时保持稳定,也就是说,我们不常改变它的陈列方式及陈列高度(端架、促俏区除外);

H.
商品应尽可能做大量陈列,以建立是低价的形象;

I.
号码应和存的特别号相同,以便利顾客提货。例如:电器、办公用具、运动器材等;

J.
每单产品的展示面,最少应有20公分宽;